关于买卖机动车未过户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此前虽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但一直未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直至今年颁布的《民法典》,才在其第一千二百一十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诉讼实践中,即便机动车已进行了转让但未办理登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立案时法院一般要求将车辆登记所有人(原车主)列为被告一并起诉,而往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原告(伤者)并没有与车辆登记所有人(原车主)直接接触,车辆行驶证上也仅仅登记了车主的名字和地址,并未登记车主的身份证号码,原告(伤者)只能通过事故交警进行查询或受让后的车主进行了解,而如果交警不配合或受让后车主不配合,原告(伤者)可能难以锁定车辆登记所有人(原车主),从而造成诉讼障碍,难以立案。可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当第一时间保留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身份证正反面、联系电话等,以便后续的理赔。
针对机动车买卖,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中规定,受让人应及时将转让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理由是基于,转让可能增加保险理赔的风险,保险公司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原保险合同,是否需要增加保费。根据车辆性质,车辆可以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往往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会相对较高,而转让可能会使得车辆性质改变,从而增加保险公司赔偿的风险。实践中,我们也碰到过因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转让情况,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当然法院不一定会认可保险公司所主张的保险理赔风险增加的理由,但从避免争议的角度,如我们是受让人,还是应该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告知车辆转让的情况,以变更受让人本人为被保险人,更好的享有保险权利。
机动车是我们出行的重要工具,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我们应该更为谨慎。虽然法律规定了机动车实际转让但未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原车主)车辆转让后仍应尽可能早的完成车辆转让登记,如不能办理登记,则应妥善保管车辆转让合同,否则很可能卷入相关纠纷中,甚至产生损失。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
作者:卢娉婷来源:智仁律师

关于买卖机动车未过户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此前虽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但一直未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