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列举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疑难、复杂、争议问题最多的情形之一。本文对该情形在实践中如何理解的相关要点进行了梳理,以供用人单位、职工学习、参考。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视同工伤”情形,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面对不同的裁判者都有着自己的裁判角度和考量因素。
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和工作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这也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理解、认定上不能仅限于文字的字面意思加以判断。
对于这一类“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除了从工伤职工利益保护的角度考虑外,还应从用人单位利益、社保基金承受能力的平衡角度进行考虑,不应对该情形无原则、无限制地扩大。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对于该情形应有如下几方面需要理解:
01.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理解
前面几篇文章已经对工作时间的判断进行了解读, 此处不再赘述。
就工作岗位而言, 需要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注意的是,此种“视为工伤”的情形,并没有使用“工作场所”一词,而是使用了“工作岗位”一词。
出于立法上对职工权益保护的倾向,工作岗位更加强调了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而不仅仅只是从职工所在的场所和位置进行考虑。
02.关于突发疾病的理解
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而对于突发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职工固有疾病等并未进行限制。
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强调疾病的突然性。
疾病的突发对于人们来说本就是猝不及防,也无法预料,这种疾病可以即刻导致人死亡或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发生。
故而,从现有法规及意见来看,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规定,已经从职工是否为用人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以及对职工合法权益予以倾斜和保护的角度进行考量后,以“视为工伤”的形式对职工工伤认定进行了扩大保护。
那么,对于该项条款的适用上,则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扩大理解。
03.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及职工死亡时间的理解
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也就是说,实践中存在部分对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按职工的发病时间来计算,是不正确的。
关于职工死亡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但对于死亡标准,到底是脑死亡还是心肺死亡,司法实践中本身存在较大争议。这就导致实践中,相关医护人员已经通过现有医疗技术确认职工在48小时内死亡,但职工家属认为心脏并未停止跳动,仍坚持治疗或是抢救超过了48小时,是否认定为工伤,裁判观点意见不一。
工伤职工若出现这一情形,在处理上应注重时间上的同时性和连贯性,尤其是面对“48小时”的判断,应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就医,不应在中途回家后再去就医,以免影响对“视同工伤”的判断。
04.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的理解
目前从裁判文书及多数地区实践来看,社保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对该情形的理解、适用正逐步趋向一致。
多数观点认为应仅限于如下两种情形:
(1)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此时的突发疾病死亡,可以是突发疾病即刻死亡;可以是因为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也可以是没有专业人员在场而丧失抢救机会死亡。
(2)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直接送医院或经医疗机构在48小时内及时抢救并死亡。
在此类“视为工伤”情形工伤认定时,应严格地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径直送医院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要件进行分析。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未直接就医,而是回家后经家人陪同再去就医的情形,多数观点认为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就医”这一情况设定的立法目的不符。
故而,若出现职工突发疾病回家之后,再到医院就医或是因疾病加重死亡的,则一般不属于该项规定情形的适用范围。
“视同工伤”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认定中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执行,不做扩大化解释。但实践中基于个案的特殊性和司法裁量自由,在工伤的个案认定中,还需综合考虑。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何如理解?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列举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疑难、复杂、争议问题最多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