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法官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近日,隆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法官释法明理,较为圆满地解决了当事人网上买到假货,索赔难的问题,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原告在网上看到某减肥产品,遂通过淘宝平台,在被告开设的店铺内购买了52件“减肥产品”,共计支付价款4256元,收到货后,发现案涉商品包装上无生产者名称、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为假冒伪劣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联系被告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为全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多次通过电话、电子平台、邮寄等方式联系被告, 证实了该信息网络买卖关系的存在,但因原、被告均在外地,诉讼成本较高,无法线下参加庭审,法官在确认身份并征得同意后,迅速在线上进行开庭审理,不断释法明理,引导被告认识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销售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最终,由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4256元并支付赔偿金4256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买卖方便了千家万户,但同时,也存在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无标准的风险。消费者在网购时要尽量在正规平台购买产品,在收到产品后及时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及厂家等基本信息,防止收到假货。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失的,要及时主张权利,通过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无”减肥食品不能瘦身,但很伤身!
作者:隆德县法院来源:隆德县法院

“太感谢法官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近日,隆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法官释法明理,较为圆满地解决了当事人网上买到假货,索赔难的问题,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