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立案前鉴定制度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医疗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立案之前先行就医学专业问题进行鉴定的制度。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当事人可先不预交诉讼费,不用另行提交申请,只需将起诉书等起诉必备的材料提交给立案庭,再由医疗纠纷专业审判组的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病历质证、委托鉴定等工作。是否适用该制度完全凭双方当事人自愿。在鉴定完毕后,当事人可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起诉,是否调整诉讼请求,或者进行调解。从而有效地缩短诉讼周期,减少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
特别提示:
1、当事人首次向立案庭提交起诉状,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立案前鉴定程序终结,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鉴定文书的送达工作,比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诉讼文书的送达规定进行。
3、鉴定文书送达(含视为送达)后十日内,当事人未向审判庭提出对鉴定文书的异议,视为立案前鉴定程序终结,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立案前鉴定形成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与审理过程中由法院委托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一致。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鉴定在立案前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准予。
5、当事人接受立案前鉴定的,应当在鉴定前将其掌握的所有病历材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住院病历中的主观病历)副本提供给对方。
医疗损害鉴定告知书
1、对下列医疗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2、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西城法院组织当事人先行进行鉴定。待鉴定完毕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起诉。
3、西城法院认为需要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根据举证责任,一般应由患者一方申请鉴定,并垫付鉴定费。患者一方申请鉴定的,患者一方和医疗机构均应当提交鉴定所需的病历资料。
4、西城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鉴定机构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法院随机确定。
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西城法院也可以委托各区、县医学会或北京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5、无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还是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一般只进行一次。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在诉讼中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7、对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应统一适用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8、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9、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纠纷案件立案前鉴定制度告知书
作者:赵长新来源:海坛特哥

医疗纠纷案件立案前鉴定制度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医疗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立案之前先行就医学专业问题进行鉴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