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能否被留置?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聚焦 蒋某驾驶从高某处借来的小型越野汽车出行,登记车主为高某。后因撞上花坛发生事故,车辆严重受损。蒋某自行联系4S店维修,并与4S店签订维修合同一份,约定维修费用105000元。

案情聚焦
蒋某驾驶从高某处借来的小型越野汽车出行,登记车主为高某。后因撞上花坛发生事故,车辆严重受损。蒋某自行联系4S店维修,并与4S店签订维修合同一份,约定维修费用105000元。4S店将车辆维修好后通知蒋某取车,蒋某取车时因未支付相应维修费用,故4S店将车辆留置。后4S店虽多次催要,蒋某始终不予支付维修费用,4S店遂将蒋某及车主高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判令蒋某承担维修费用,4S店对蒋某送修的、高某所有的车辆享有留置权。
律师分析
1、本案争议焦点: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能否被留置?
2、留置权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3、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非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
解析本案,在蒋某未付清维修费前,4S店依法享有对该车的占有权,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占该车辆。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并不以债务人是该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必要条件,对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亦可行使留置权。本案中蒋某是合法借用车辆,并以自己的名义与4S店签订维修合同,在蒋某未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况下,4S店对该车辆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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