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上班,工资如何发放?如被感染,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部署疫情防控工作。

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部署疫情防控工作。会议提出:要及早做好春节假期前后疫情防控安排,采取适当延长春节假期、调整学校开学时间、支持网上办公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
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根据上述通知,现有部分单位决定延长春节假期,有部分单位为了最大限度避免疫情传播,决定延长假期至2月8日。而关于假期延长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劳动合同期满、劳动仲裁仲裁时效等问题如何解决,相信大家都是一头雾水。
人社部于1月23日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该两份通知对于上述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

1、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指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时间条件),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人员范围)因履行工作职责(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上述通知可知,只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被感染的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医护人员在聚餐、旅游等过程中被感染的,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上述通知仅是指出了医护人员被认定工伤的情形,那么劳动者在出差过程中被感染的能否认定为工伤,现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在广东,劳动者被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的,视同工伤。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依法宣布为疫区”。经过法律检索,其他地区暂没有相关规定。
2、因隔离、观察期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仅不能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在此期间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另外,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自行终止劳动合同。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员工工资如何解决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 调整薪酬 、 轮岗轮休 、 缩短工时 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企业停工停产的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因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仲裁机构审理期限如何确定
仲裁时效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审理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
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相关规定全文摘录
附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附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附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节春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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