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何某系郑某的保姆,2014年3月6日,郑某立《遗赠书》,自愿将其所居住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留给何某所有,郑某的五个儿女在该《遗赠书》中签字,并对《遗赠书》进行公证。郑某于2020年6月2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何某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其名下,因郑某的儿女拒不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何某自2013年在郑某家承担保姆工作并照顾郑某,郑某雇佣何某七年之久,结合郑某出具的《遗赠书》将案涉房屋遗赠给何某,反映出郑某对何某长期做保姆工作的肯定和认可。郑某儿女已对《遗赠书》签字确认,其在未提交证据证实《遗赠书》有解除、撤销的情况下,应确认《遗赠书》为合法有效。何某在郑某生前承担了扶养照顾义务,亦在郑某死亡后享有取得案涉遗赠房屋的权利。故对何某主张郑某儿女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户至何某名下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 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在选取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要慎重对待。为了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以及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
保姆取得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
作者:古丽白克然木来源:博州中院

案情摘要 何某系郑某的保姆,2014年3月6日,郑某立《遗赠书》,自愿将其所居住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留给何某所有,郑某的五个儿女在该《遗赠书》中签字,并对《遗赠书》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