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需要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大家都知道了。
那么,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有没有“离婚冷静期”呢?
对于诉讼离婚,1950年《婚姻法》规定“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婚姻法》并无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的意见中提到,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有些基层法院由此开始了离婚案件“离婚冷静期”的尝试。
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指引第二十九条【情感修复冷静期】规定:“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 人民法院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期限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接续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应当对当事人是否履行情感修复承诺进行回访督促。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助工作。”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于全国各地法院家事诉讼改革中推出的“离婚冷静期”,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的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而设置“离婚冷静期”,我绝对赞成,因为那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愿意和好,我们没理由反对。
但在只有一方提出请求、夫妻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强行推行“离婚冷静期”,我并不赞成,理由如下:
首先,要明确的是:家和万事兴,夫妻双方走到离婚这一地步,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婚姻的失败,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基于此,作为一名家事律师,从内心来讲,我也是反对夫妻们随意离婚的。
但是,在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从立案、安排开庭到判决,都有比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有和好可能,完全可以进行调解、邀请相关人员介入进行情感修复。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也会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要再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也必须等半年后才能起诉离婚了。半年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即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以上诉。这样下来,离个婚至少得一年半载,有的离婚案件需要二、三年甚至好几年才最终判决离婚。在现有诉讼程序下,完全有非常足够长的时间给予离婚的夫妻“冷静”和情感修复的机会,再设置“离婚冷静期”属于多此一举,也为有的法官拖延判决提供了借口。尤其是,如果设置的“离婚冷静期”期间没有包含在法律规定的法院审理期限内的话,那就是在现有的诉讼程序下,又增设了一种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意识到,强扭的瓜不甜,家庭不破裂固然是好,但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没有情感的真正修复,而以制度强制他们在一起,不少的案例表明只会给当事人双方及其子女带来更大的痛苦和家庭悲剧。
诉讼离婚也有“离婚冷静期”!
作者:游植龙来源: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需要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大家都知道了。 那么,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有没有“离婚冷静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