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而2018年的7月则是我国外商投资重大变革的一个月,外资开放力度达到新的高度。
2018年7月10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333)与宝马股份全资附属公司宝马(荷兰)控股公司在德国柏林签订《合资经营合同》,拟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光束汽车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
同日,特斯拉与上海临港管委会、临港集团签署协议,将在临港地区100%独资建设集研发、制造、销售等功能于一体的特斯拉超级工厂。
以上种种新的现象,与近期发布的外商投资新规密不可分。本文谨结合2018年6月在外商投资领域发布的三个重要文件,对外商投资设立企业的变化进行解读。
01 三部新规
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清单》”),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清单不再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两部分,而是以整体形式出现。新的清单将于2018年7月28日正式实施。
2018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意在全国范围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2018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自贸区清单》”),清单长度由95条减至45条,在更多领域试点取消或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02 外资准入许可的调整
《清单》取消了石墨勘查、开采的外资准入限制;取消钨冶炼的外资准入限制;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清单》中删去了“武器弹药制造”这一禁止类投资产业,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向外资放开“武器弹药制造”行业,《清单》在说明的第一条中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根据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因此,武器弹药制造属于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行业,即使不列入限制性措施,也仍会受到严格的管制。
03 准入限制的过渡期
《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一)汽车制造业
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
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二)证券业
2018年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三)期货业
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四)保险业
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04 自贸区企业的优惠开放措施
《清单》说明之第七条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就在《清单》发布后的第二天,发改委与商务部公布了《自贸区清单》,在一些产业上给予了外资更为优惠的开放措施,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一)农业
《自贸区清单》将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外资股比由不超过49%放宽至不超过66%。
(二)采矿领域
《自贸区清单》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与核燃料生产的规定。
(三)新闻出版
《自贸区清单》规定,在经中国政府批准,且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
(四)文化娱乐
《自贸区清单》取消演出经纪机构的外资股比限制,将文艺表演团体由禁止投资放宽至中方控股。
05 备案企业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在此次新规发布之前,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的登记注册需要到商务部门以及市场监督两个部门,分别提交不同的文件,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而目前,已经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对此进行了改革,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以上海为例,自6月30日起,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海市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http://yct.sh.gov.cn/portal_yct/),同时填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相关信息推送至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由商务部门继续办理备案手续。
(二)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在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填报商务备案信息。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相关信息推送至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由商务部门继续办理备案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需更正的,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http://wzzxbs.mofcom.gov.cn/),填报备案信息,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新“负面清单”及“一口办理”政策解读
作者:陶斌磊来源:翰鸿律师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而2018年的7月则是我国外商投资重大变革的一个月,外资开放力度达到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