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后主张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分析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劳动者因工作地与公司注册所在地不同等原因,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在离职时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劳动者因工作地与公司注册所在地不同等原因,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在离职时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劳动者与用人约定或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缴纳的约定是否有效?约定或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缴纳后是否能够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将结合相关规定及案例作以分析:
01、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子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支持。
02、相关案例
案例一:程立群、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丰彩超市桑植店劳动争议(【2019】湘民申223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2018)湘082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判令丰彩超市桑植店支付程立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997元并驳回了程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程立群并未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故再审审查仅对于再审申请人对二审改判不服进行审查,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丰彩超市桑植店是否应当支付程立群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程立群主张因丰彩超市桑植店未依法给程立群缴纳社会保险,故解除劳动合同后丰彩超市桑植店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程立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社保由程立群自己缴纳,丰彩超市桑植店每月支付150元社保补贴给程立群。2016年4月15日程立群又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公司每月给予程立群150元社保补贴。程立群认可《协议书》与《承诺书》系其自愿签订。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认定《协议书》第一条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协议书》第二、三、四条的效力予以认可,从该三条的约定内容看,丰彩超市桑植店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系基于程立群自身申请,且约定程立群领取补助后需自行购买社保,如需丰彩超市桑植店为程立群办理社保,提出申请即可在次月办理。事实上,2015年丰彩超市桑植店也为程立群缴纳了2个月社保,但之后程立群又要求丰彩超市桑植店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选择继续领取每月150元的社保补贴,在领取补贴后也未按照双方约定自行购买社保,这足以证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并非在用人单位而是在程立群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在用人单位有相关违法行为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系程立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为丰彩超市桑植店未给其依法购买社会保险。而如上所述,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并非是在用人单位方,程立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做出了领取补贴、不缴纳社保的选择,也书面承诺放弃由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现在又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此外,程立群无证据证明在解除合同前曾向丰彩超市桑植店主张过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因此对于程立群认为丰彩超市桑植店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案例二:西安利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利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分公司等劳动争议(【2022】陕01民终2578号)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本案中,谢建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先后两次申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又以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中,谢建红以利君物业公司随意调动工作岗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第一,谢建红未举证证明其对利君物业公司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岗位调整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双方就此前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利君物业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通知谢建红调回原岗位,并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且谢建红亦未举证证明利君物业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其以利君物业公司随意调动岗位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第二,谢建红在职期间,多次向利君物业公司申请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现以利君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理由亦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对谢建红要求利君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案例三:北京普金冷机科技有限公司与田克舜劳动争议(【2020】京02民终5365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田克舜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普金公司认可未缴纳,虽普金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系田克舜自愿放弃交纳社保,但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其公司应支付田克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田克舜于2019年4月7日以普金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加班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普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快递单,普金公司认可收到该通知书,亦认可未依法为田克舜缴纳社会保险,故田克舜以此为由提出解除,普金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普金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因田克舜在职期间累计旷工三次已于2019年4月3日将其辞退,但普金公司并未提交其向田克舜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证据;其公司另主张田克舜系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故普金公司仍应支付田克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所作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03、律师评析
首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现实生活中,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或与单位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无效;其次,针对劳动者在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用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各地法院在实务操作中,标准各有不一。浙江省、山东省等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明确规定,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支持。但,北京市法院相关判决认为,虽然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基于此,劳动者在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无论是劳动者亦或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都应当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一法定义务属性做到清醒的认识。特别是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承诺或要求等原因,不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后续用工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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