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湖州法院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①

来源: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例一 养老诈骗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应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17年底至2020年8月期间,作为无锡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地区负责人,未经金融机构批准,指示业务员陆某某、郑某某、赵某某等人,
案例一
养老诈骗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应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17年底至2020年8月期间,作为无锡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地区负责人,未经金融机构批准,指示业务员陆某某、郑某某、赵某某等人,以销售养老产品、推荐积分管理计划、购买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内部股权基金以及无锡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等名义,以支付高息等为诱饵,向老年人为主的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期间,累计向150余人吸收资金共计约2260余万元,造成损失约197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3年8月2日作出判决,认为李某某、郑某某、陆某某、赵某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化程度加快,如何妥善保障老年人群体权益是时代前进过程中面临的新课题。不法分子利用了老年人群体警惕性不高、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的特点,针对老年养老、投资等需求,将犯罪之手伸向了老年人的“钱袋子”,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法院立足审判实际,依法严惩此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力打击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公民私人财产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相关从业人员造成强大震慑的同时,为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群体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支撑。
案例二
养老机构服务瑕疵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3日,胡某、江某(胡某的监护人)与安某公司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安某公司为胡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对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附件《个性化照护计划》中载明胡某的护理级别为四级,穿脱衣、洗脸、行走等独立完成,有跌倒、坠床风险。2022年7月13日,清晨约5时37分胡某独自一人从居住楼前往室外晾晒衣物,其行至户外晾晒铁架处挂晒衣服时失去重心往后倒地,后胡某被送医院救治,2022年8月2日,胡某于医院去世,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等。胡某亲属诉至法院向安某公司主张赔偿,认为安某公司的人员、设备无法满足日常安全保障和基础护理需求,如晾晒区位置设置严重不合理,老人摔倒时服务台和监控室均无人值班等。
【裁判结果】
安某公司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一方,应对服务对象负有看护及照顾义务。养老服务合同附件《个性化照护计划》中载明,其有跌倒风险,且胡某系高龄老人,安某公司对其提供看护服务时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胡某独自从房间前往室外晾晒衣物,未有护工或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提醒,故安某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疏忽。法院综合事故发生时间、现场救治、送医治疗情况以及合同约定护理等级等,认定安某公司存在瑕疵履行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安某公司合同履行瑕疵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安某公司赔偿损失7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老年人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现象的加剧,养老机构成为更多老年人及其子女综合考虑现实情况后的最佳养老选择。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负有注意义务。老人按期交纳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养老院应按照约定的要求对胡某进行看护等服务。胡某作为高龄老人,养老院在服务方面存在瑕疵,判令养老院对胡某承担相应的损失,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警示作用,有利于引导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流程提供养老服务,履行合同义务。对于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问题的对象,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END
来源|民一庭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