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数字藏品纠纷首案简析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2年初一只憨态可掬、怕打疫苗的小胖虎作为“萌经济”的典型代表走入大众视野,一时间引发营销热潮。小胖虎走红的同时也意味着抄袭、模仿等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开始遍地生花。

2022年初一只憨态可掬、怕打疫苗的小胖虎作为“萌经济”的典型代表走入大众视野,一时间引发营销热潮。小胖虎走红的同时也意味着抄袭、模仿等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开始遍地生花。
于是乎,一张胖虎打疫苗图片被直接被“掳”至NFT平台铸造成NFT数字作品进行交易,紧接着,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的我国NFT数字藏品服务平台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的首案。以该份判决为依托,我们一起来了解小胖虎在NFT平台的“奇妙之旅”。

△图为《胖虎打疫苗》
讲故事前,我们先了解案件里涉及的基本概念——
名词解释:NFT是什么?
周杰伦价值百万的无聊猿被盗,大号特朗普倒地视频售价660万美元,小学生靠卡通鲸鱼一个暑假赚近300万元,艺术家Beeple的作品《每一天》被拍卖出4.51亿的高价......这一切背后的起因都是NFT。
那么NFT究竟是什么?
想要理解NFT的具体概念,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元宇宙与区域链。
元宇宙(Metaverse)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而现在谈起的元宇宙世界更接近于斯皮尔伯格先生拍摄的《头号玩家》,有大量原本只存在于数字世界中的IP内容融合在其中,在一个数字空间下共存,给了人物和道具展开互动,其中包含了社交、游戏、创作、经营等等,通过各种信息的进步,将数字世界现实化,让大家真正可以生活在数字世界里。(上述概念来源于腾讯技术工程公众号)
虽然元宇宙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义,但毋庸置疑的是,元宇宙是互联网下及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融合产物,甚至可以说元宇宙是和现实世界并行的“虚拟世界”。
区块链从本质上讲是共享数据库或分布式账本,存储于其中的数据或信息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并具有所有节点轻松访问全部信息等特征。简言之,这个共享数据库或分布式数字账本记录了曾经发生并经系统一致认可的交易。区块链是数字世界现实化的核心支撑,其具有的防篡改和可溯性特征天然的阻断了被复制的可能,且在区块链技术(即比特币)诞生后,实现了对资产的确权。而这些对元宇宙十分重要,推动元宇宙资产自由流动。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看看NFT。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阐释如下,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权益凭证,是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表现为区域链上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它的非同质化内涵是指,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相互交换,也不能拆分。NFT本身不能直接转变为画面,不能“观赏”,只是一个抽象的信息记录。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当前的web2.0时代,我们在使用任何APP时,这个APP内所有的信息是可以被APP开发公司修改的,我们的APP账号是可以被查封的,我们对自身的数据信息是不享有控制权的(因为数据集中于APP开发方)。而区块链的出现让我们可以完全享有和控制自身的数据,我们的数据不再被第三方修改与限制。NFT作为独一无二、不可复制的元数据,在区块链加密后,就成为了独属于我们的数据信息。
这就是NFT。

△图为周杰伦的NFT数字藏品——无聊猿
了解基本概念后,我们开始进入正题——
NFT首案基本案情
漫画家马千里以“不二马”为笔名,创造了这只爆款小胖虎,于2021年12月16日通过注册的微博账号“不二马大叔”发布作品《胖虎打疫苗》,并于2022年1月出版《胖虎下山》书籍。小胖虎一跃成为爆款IP,它的联名及周边等衍生作品亦火遍大江南北。马千里以独占许可的形式将“胖虎”系列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授予本案原告享有。
原告发现在被告经营的NFT交易服务平台,某平台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的NFT作品,该作品与漫画家马千里在微博上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带有“@不二马大叔”的水印。原告遂向法院诉称被告公司经营的NFT平台在铸造作品时未要求用户提供任何权属证明,完全未尽审核义务;而另一方面,被告收取了首次成交费及后续交易费,并在整个作品的铸造、销毁等流程中收取gas费。直接参与了侵权作品的发行并获得收益,构成侵权。
被告公司认为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其只是第三方平台,无需承担责任,只具有事后审查义务,现已尽到通知-删除的义务,且本案应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法院判决及要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经营的NFT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已构成帮助侵权;应立即删除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要点总结如下:
1、NFT数字作品铸造
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的铸造是指平台注册用户将作品上传于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服务平台中的区块链上,该作品上链后生成与作品一一对应的序列号,作为其上链的凭证。NFT中部署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交易规则,平台用户铸造NFT的过程即以技术的方式生成权利凭证和起草交易合同,而发布NFT作品的行为等同于将作品置于网络传播。
概括而言,NFT的铸造就是平台用户将图片、设计及视频等各种内容上传至NFT平台,再由平台提取记录作品本身以及用户选择添加的相关数据信息,而后在区块链生成NFT作品的过程。
2、NFT数字作品交易流程
法院认为,在该平台上交易NFT数字作品,需由著作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主体在先进行账户注册,在成功登后即可在其账户下添加欲出售的作品。一般来说主要流程为先将电脑中存储的数字作品上传至NFT交易平台,然后设定交易条件,然后选择交易的底层智能合约作为承载交易双方合意的工具,最后通过数字钱包支付“铸造”服务费完成NFT铸造后,买家通过支付对价和服务费成为平台上公开显示的该数字作品所有者。
3、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的法律性质
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铸造、出售等环节。法院认为,从铸造流程来看,存在对作品的复制上传行为;从销售过程来看,以出售为目的展出该作品,公众通过支付对价即可成为平台上公开显示的所有者。故而,NFT数字作品的铸造、交易包含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的行为。NFT交易实质上是“数字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并呈现一定的投资和收藏价值属性。
另,法院认为尽管在铸造过程中存在对作品的复制上传行为,但该行为是网络传播的一个步骤,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被信息网络传播的损害后果给吸收。
综上,法院认定平台用户未经原告许可通过被告公司经营的平台交易《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判决里写明是“复制上传的损害后果被信息网络传播吸收,认定被告构成侵害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为“复制权”对应的复制行为是一次性、不可持续的,侧重于在有形载体上持久稳定的再现作品,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应的则是能使公众自由选择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状态,侧重的是网络交互性。例如在《大学生》杂志社诉京讯公司与李翔案中,被告李翔未经许可将《大学生》杂志的内容上传到网站中,法院便认定上传到网站这个一次性行为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但若杂志内容在网络上流传开来,便可能进入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了。
4、NFT作品并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销售或赠与了。
对此,法院认为著作权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基础是作品与其有形载体的不可分性。在NFT交易模式下,不特定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这种以信息网络途径传播作品属于信息流动,并不导致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也就缺乏了适用权利用尽的前提和基础。
5、交易平台的属性及责任认定
从被告公司经营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式和服务内容来看,其系专门提供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该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平台。综合平台的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因素,法院认定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议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做初步审查。对此,法院说理如下:
从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来看,该数字作品作为交易客体时既是作品又是商品,因此其铸造者或出售者应当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者,同时应当是著作权人或授权人,否则将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从交易采用的技术来看,整个交易模式采用的是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交易次数无法人为控制,因此一旦构成侵权,往往或损害几个甚至几十个交易相对方的合法利益,动摇NFT商业模式下的信任生态。
从平台控制能力来看,所有的交易数据均保存在平台中,用户上传作品后需经平台审核通过的才能进行上架交易,平台对交易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审核能力和条件,且没有增加额外成本。
从平台的营利模式来看,平台不但在铸造时收取作品gas费,并在每次交易完成后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及gas费,其在NFT数字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回到今天的主题,《胖虎打疫苗》作品铸造后,右下角带有“不二马大叔”的微博水印,被告平台未对此进行任何审查。法院因此认定被告对此未尽审查义务,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止的必要措施,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
6、责任承担
按一般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被告公司理应删除在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但法院考虑到NFT数字作品及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均保存于区块链服务器中无法删除,故要求被告平台将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法律后果。
结 语
胖虎打疫苗与该NFT交易平台的故事虽已谢幕,但是对胖虎等其他“各大家族”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后续NFT平台数字作品框架制度的搭建还任重道远。当然,我们也期待着,在web3.0时代里,我们都能成为自身数据的完整掌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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