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生育权利知多少?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据统计,猴年生育人群大增, "猴孩子"引发生育潮,加上二胎政策全面放开,猴年的生育人群将明显超过羊年,公司HR对于法定的生育福利了解是否全面呢?
编者按
据统计,猴年生育人群大增, "猴孩子"引发生育潮,加上二胎政策全面放开,猴年的生育人群将明显超过羊年,公司HR对于法定的生育福利了解是否全面呢?本文中,律师为您解答产假休假期间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基本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虽然这个《实施细则》是1953年颁布的,但目前并没有废止,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实践中,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都是包含在正常产假中,不再另行补假。
2.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还需要再支付工资吗?
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后,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但由于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新的规定,生育津贴是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的,因此就出现了女职工所领生育津贴和其本人产前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前工资标准的,企业是否有义务按照本人工资标准予以补足?目前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的规定,对此各地基本都出台了地方性规定,总的来说,普遍要求企业在上述情况下按女职工本人产前工资标准予以补足。
3.休了产假就不能加工资吗?
对于女职工休产假,还有修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在加薪考核中是否应算作出勤,有些地区作了明确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女职工两个半月产前假,产假和六个半月哺乳期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也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因此,实践中,对于女职工的法定产假,还有根据地方性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假期,如产前假和哺乳假等,只要履行了法定的手续,企业都应当按照全勤对待,不能在进行与之相关的考核和评级中有区别或歧视。
各地产假一览表:

旧法

新法

北京

98+30(晚育)=128天

独生子女且经单位批准的,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

98+30(奖励假)=128天

上海

98+30(晚育)=128天

98+30(生育假)=128天

广东(不包括深圳)

98+15(晚育)+35(独生子女)=148天

98+30(奖励假)=128天

深圳

98+15(晚育)+35(独生子女)+15(特区增加)=163天

98+30(奖励假)+15(特区增加)=143天

天津

98+30(晚育)=128天

98+30(延长产假)=128天

浙江

98天

98+30(奖励假)=128天

湖北

98+30(晚育)=128天

98+30(延长产假)=128天

安徽

98+30(晚育)+30(独生子女)=158天

98+60(延长产假)=158天

山西

符合晚育规定的,4个月

98+60(延长产假)=158天

江西

98+30(晚育)=128天

98+60(延长产假)=158天

宁夏

98+14(晚育)+40(独生子女)=152天

98+60(延长产假)=158天

广西

98+14(晚育)+20(独生子女)=132天

98+50(延长产假)=148天

四川

98+30(晚育)=128天

98+60(延长产假)=158天

山东

98+60(晚育)=158天

98+60(延长产假)=158天

福建

135—180

天(98+独生子女+晚育)

158—180天(含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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