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房屋变价后被执行人对预留的租金年限和租金标准提出异议的正确思路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当唯一房屋被拍卖变价后,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制作的《执行款分配表》中预留给被执行人的租金年限和租金标准不服提出异议,该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当唯一房屋被拍卖变价后,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制作的《执行款分配表》中预留给被执行人的租金年限和租金标准不服提出异议,该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果程序选择错误,有可能丧失争取有利条件的机会。
首先我们要了解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区分,笔者从四个方面为大家分析:1.提起的条件;2救济途径;3案例;4实践经验。
一、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法律规定
1. 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法释〔2015〕10号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2. 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二、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救济途径的区别



  1. 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途径:若对执行法院的行为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审查→所作出的评判具有终局效力,救济程序至此终结;

  2.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异议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法院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法院将反对意见反馈异议人→异议人提起诉讼。
    三、案例
    1. 案件提要 被执行人所有的唯一房屋,经法院拍卖变价后,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预留租金年限和租金标准提起民事诉讼。
    2.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屋,经法院拍卖变价后,被执行人对房屋变价后预留的租金年限和租金标准提起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基本案情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某某所有的一处房产,拍卖变价后,异议人(被执行人)江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称该处房产系其与家属的唯一居住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预留租金年限和租金标准提出执行异议。
    4.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执行分配异议之诉,分配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关于其各自债权获得受偿的分配方案的争议。而从被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看,其是对《执行款分配表》中,本院执行部门在分配拍卖江某某的财产款项时,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为江某某及其抚养家属预留5年租金共计9万元的执行行为有异议,不属于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对被执行人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首先,被执行人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行为针对的是唯一房屋变价后被执行人对预留的租金年限和租金标准问题;其次,被执行人对《执行款分配表》中预留租金年限和租金标准提出异议,疑似符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关于其各自债权获得受偿的分配方案的争议。预留租金年限和租金标准异议其实质是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因此,预留租金年限和租金标准异议的应当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程序对执行行为异议作出处理。
    四、实践经验
    东莞地区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变价后如何为预留租金年限和租金标准争取最大权益?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笔者重点分析如何从租金标准和租金年限为被执行人争取最大权益,东莞市有32个镇街,每个镇街的住房租金差异很大。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官网于2016年11月29日公报的《我市部分镇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显示,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前三名和最后一名分别为:1.虎门镇的凯蓝公馆;2.南城区的香树丽舍;3.南城区的嘉盛广场;最后一名为望牛墩镇的金辉苑商住楼,第一名和最后一名公共租赁住房每平方米租金相差3倍。
    笔者从以下方面分析租金标准问题:1.被执行人原居住地(被拍卖房屋所在址);2.被执行人需抚养的人数;3.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此,租金标准的高与低都能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证据材料客观反映出来。
    关于租金年限问题,根据《异议复议规定》规定了5-8年的期间,这5-8年的时间也给法院预留了做工作的时间。如果被执行人比较配合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愿意多扣租金的,可以扣8年。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甚至抗拒执行,法院就会少扣除一些,扣除5年也是可以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鼓励被执行人积极与法院或申请执行人谈判从而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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