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赁乙方6000平方米场地用于家具生产,租期9年(2011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金1.2元/平方米/年,每三年递增10%,租金一年一付。甲方为确保场地符合家具生产需要,先后投入250万元进行厂房建设、消防改造、路面硬化、设备安装。2019年1月,甲方向乙方提供了20万元的入规保证金(2020年8月,退还甲方),为此,乙方同意前述场地给甲方续租十年,2021年1月乙方因需要改建标准厂房,以租金严重偏离市场价,要求甲方在2021年4月1日之前腾空场地,这将给甲方造成哪些损失?
首先,乙方要求甲方于2021年4月1日之前腾空场地属于什么行为?
甲乙方先签订了9年的场地租赁合同,后又延续10年,那么租赁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乙方要求甲方腾空场地,属于提前解除合同,在甲方没有违约情况下,乙方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其次,甲方存在哪些损失呢?
甲方更换场地,搬迁机器设备、木材、办公、生活设施的搬迁费用;重新租赁场地的租金差额损失;搬迁期间无法生产,给甲方造成的经营损失。
最后,甲方投入250万元进行厂房建设、消防改造、路面硬化、设备安装能否要求乙方赔偿?
原场地租赁期限为9年,乙方同意甲方在租赁场地上建造构筑物的行为,可以确定,甲方建造构造物是在9年折旧完毕,9年期满后,建筑物归乙方所有,后续签10年,是甲方可以继续使用场地10年,将归于乙方的构筑物免费送予甲方使用,因此,截止2020年4月1日开始,甲方已不享有构筑物的折旧权利,主张建筑物的折旧损失没有依据。
场地租赁中途解除,承租人的损失有哪些?
作者:肖长沅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2011年2月1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赁乙方6000平方米场地用于家具生产,租期9年(2011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