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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准公婆可向准岳父母要求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是目前大部分男女婚前的必经阶段,给付彩礼的人一般是男方父母,而接受彩礼的人一般是女方或其父母。 彩礼可不可以返还? 可以,但有条件。

01准公婆可向准岳父母要求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是目前大部分男女婚前的必经阶段,给付彩礼的人一般是男方父母,而接受彩礼的人一般是女方或其父母。
彩礼可不可以返还?
可以,但有条件。
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要求返还的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吗?
不一定,父母也可以要求返还。
案例 2017年4月,原告的儿子赵攀年与被告的女儿张靖云确定恋爱关系。于2017年11月4日,双方确定提亲议婚事宜,上门提亲经介绍人张世有、乔保国从中说合议定婚约,按照当地习俗,原告赵某某支付给被告张某某婚约彩礼30000元。可此后双方便分手结束恋爱关系,双方既没有履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更没有共同生活之事实。几经交涉,被告拒绝返还提亲的彩礼钱30000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婚约彩礼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的儿子与被告女儿只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支付的婚约彩礼是以双方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此时婚约已经自行解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告张某某依法应返还彩礼。
实践中,由于给付彩礼的一方往往是男方父母,而接受彩礼的一方是女方父母,因此,如发生法定可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时,即使男方不主张女方返还,男方父母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女方或女方父母返还自己辛苦多年为孩子攒下的老婆本。
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二十、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将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如果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02戴了绿帽,不仅可以离婚还可向老婆要求损害赔偿
近日,洪欣与张丹峰因为“小三事件”成为舆论焦点,霸占热搜好几天。不仅如此,两人多年前公开恋情并喜结连理的旧闻也被媒体扒了出来:原来,两人结婚时洪欣已经有了一个9岁的儿子了,而张丹峰,则心甘情愿当了这个男孩的继父。
但不是所有人都和张丹峰一样不嫌弃妻子的过去,很多人因为发现自己养育多年的孩子非亲生而走向了离婚的道路。
除了离婚,戴了这么久的绿帽
还有没有什么安抚心灵的办法?
有,可向女方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 原告郭××诉称,1993年3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7年4月生育子郭一×。原、被告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郭一×随郭××生活,后于2004年变更抚养关系,随其母亲张××生活,原告一次性给付抚育费23000元。原告曾怀疑郭一×不是自己亲生,但被告一直否认。无奈,原告于2014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4年5月下发判决,确认原告与郭一×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一事实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不遵守夫妻义务,背叛夫妻感情,对原告欺骗至今,是对原告名誉及人格尊严的极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婚生子郭一×抚育费5.9万元。
判决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郭××与郭一×不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事实均无异议,且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郭××对郭一×并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被告张××在与原告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郭一×,致使原告郭××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抚养非亲生子7年有余,被告张××对此负有过错责任。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婚姻法》并未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养了便宜儿子的情形作为男方离婚时可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毋庸置疑,这种戴绿帽的情形的确会对男方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男方在知悉孩子非亲生以后,可以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女方赔偿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则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附:《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三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03离婚后,继父无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随着再婚人群的增多,许多家庭都产生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对此,很多人会有疑问:
继父母有没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
继子女有没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案例 原告肖某甲、周某甲诉称,肖某乙与被告离婚后独自抚养两原告,但至今已无法承担两原告的生活及学习费用,而被告自与肖某乙离婚后未有支付过两原告的抚养费。为了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向两原告支付抚养费共2000元,其中支付原告肖某甲抚养费500元,支付原告周某甲抚养费15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 原告肖某甲并非被告的亲生女儿,被告系原告肖某甲的继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母抚养。被告与原告肖某甲的生母肖某乙已经离婚,而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支付原告肖某甲的抚养费,故原告肖某甲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简单梳理如下:
1.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必然的抚养义务,抚养与否,全看继父母的心情。
2.如果继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接受了继父母抚养教育,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就完全适用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换言之,继子女日后也需要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同时,继子女也可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附:《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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