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秘密赠与其他异性,妻子能否讨回?
王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钱某交往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期间,李某频繁通过微信、银行账户等向钱某转款数十万元。王某得知后,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遂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公堂,要求钱某返还财产。
接手案件后,主审法官随即着手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关系紧张、情绪激动,使得调解受阻。开庭之前,主审法官秉持“不放过每一个可能调解和好机会”的理念,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指出案件症结,并反复与当事人沟通,反复做心理工作,最终钱某同意返还王某钱款,本案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夫妻一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恋对象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例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恋对象,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或追认,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婚外恋对象应当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夫妻任何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基于不正当目的赠与他人财物,该行为不仅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同时亦违背了公序良俗。
婚外情不仅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往往也会酿成家庭悲剧,“第三者”亦会背负骂名。在面对各类诱惑时,作为已婚人士都应该恪守道德底线,有所为有所不为,共同维护和谐文明、互助友爱的婚姻家庭关系。
丈夫多次赠与情人钱款,妻子起诉返还能否讨回?
作者:民乐法院来源:民乐法院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秘密赠与其他异性,妻子能否讨回? 王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钱某交往并发展为情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