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由国家政府部门举办,学校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那么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学校能够行使知情权吗?有权知道哪些信息?能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近期,江北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知情权纠纷案件,为界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知情权范围及行使方式提供了指引。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介绍
李某是新星幼儿园的举办者及出资人,该幼儿园于 2006 年设立,性质为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2017 年,幼儿园经历增资,李某出资 65 万元,占比 30%。幼儿园章程明确规定了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包括取得合理回报的相关程序。
2022年11月,李某向幼儿园及其分园发通知,要求提供2017年起的财务账册、分红明细等资料供其及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复制,幼儿园未予回应。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股东分红明细,并委托专业人员辅助查阅。
审理情况
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幼儿园的举办者和出资人,依法应享有知情权,可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判决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提供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其在幼儿园办公时间及办公场所内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法官说法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等的合法权益。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出资人,其合法权益包含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管理活动的知情权,这也是举办者和出资人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和行使管理权的重要基础。
本案的判决,有效地制止了学校以不合理的借口拒绝举办者行使知情权的行为,保障了举办者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对学校事务的了解和监督权利,促进民办学校在健康、透明的管理环境中发展,同时也维护了举办者的合法投资权益和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明确自身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范围及行使方式,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遵循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也应重视举办者的知情权,依法依规提供相关资料,共同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知情权如何保障
作者:宋环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公办学校由国家政府部门举办,学校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那么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学校能够行使知情权吗?有权知道哪些信息?能不能查阅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