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照片侵权案件数量激增,除了社会民众对于维权意识的提高外,其中也不乏这种专门的维权公司在购进大量的照片后,通过“广撒网”的方式批量的提起诉讼,导致维权乱象频发。但并非所有照片均可以被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比如以下我们接下来讨论的为高度再现物品而“精确复制翻拍”得到的照片,即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本案例选自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涉及知识产权白皮书中的内容,裁判内容摘自网络,尚未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到判决全文。
基本事实: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觉”)诉称,公司受让取得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著作权,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中国图片库》内有一幅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全景视觉表示,该图片系摄影师拍摄孔子画像图所得,独创性在于素材的选择、正面平视的拍摄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闪光设备使得拍摄图像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而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豚游船”)通过其开设的新浪微博账号“蓝海豚游船”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上述图片作为配图,已经侵犯其版权,因此诉请蓝海豚游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越秀法院认为,判断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以具备独创性为前提要件,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方面。同时,摄影作品归入艺术作品则意味着其需具有艺术性和定的审美意义。法院称,根据全景视觉所述及照片显示,涉案照片系摄影师对孔子画像图拍摄形成,采用正面平视角度,并使用闪光设备使照片保持与原画相应的亮度。
可见,该照片的拍摄出发点和最终呈现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现孔子画像图,是对该画像图的复制翻拍。而基于该目的,无论何人、何时,对孔子画像图进行拍摄,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几无差异。故而尽管摄影师在拍摄中投入了劳动努力,但该劳动努力并不能体现出摄影的个性创作,该拍摄过程和拍摄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
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全景视觉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中国图片库》包含该照片,但由于我国对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仅对作品作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其独创性,不能以进行过登记即认定具有独创性。
判决结果:
驳回全景视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评析:
越秀法院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可见,翻拍是复制常用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一般而言,复制是将原作品通过某种方式在另一载体上固定下来,其目的是再现;而创作是作者将其对某一事物具有独创性的、可被他人所感知的外在表达固定下来,其目的是呈现。因此,“精确翻拍”属于复制行为而非创作行为。
案件评析: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所成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复制的智力成果。
据此可知,是否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三个要素“独创性”、“可复制性”、“智力成果”。
依据上述规定,摄影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必须同时满足组独立完成和创造性两个条件。
独立完成,顾名思义,创造性本身应为作者所为,可以独立创作,也可以合作创作。
创造性,则体现在对拍摄场景、拍摄对象、拍摄技术等方面的选择上,具体表现为作者对色彩、构图等摄影要素的安排上具有独创性,使其作品相较于拍摄对象而言应具有艺术性再创造的特性。
上述案例原告没有被支持是因其拍摄形成的照片仅仅精准再现了客观物品,并没有体现出创作的个性特点,属直接“复制”,即便作者在这个过程中付出了体力劳动,或是在拍摄过程多么的艰难均不是是否构成“作品”的必备要件。
那么延伸到实践生活中,关于拍摄国旗、国徽形成的照片是否构成作品?有观点认为,摄影作品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摄影师按自主意愿选择角度、光线、设置各类拍摄参数而形成的固定在成相载体上的画面,并不是画面中的客观事物。
因此,同一摄影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拍摄国旗、国徽照片,可形成不同的摄影作品;
不同的摄影师在同一时间、集中地点拍摄的国旗、国徽照片,亦可形成不同的摄影作品。
笔者认为此类照片不应当被认定为作品,除《国旗法》《国徽法》特殊限制外,对国旗、国徽的拍摄,无论是不同的摄影师亦或是不同的时间、地点拍摄的均是对国旗、国徽的平面客观体现,并不具有独创性,任何人拍摄出来的图片几乎都相同。同越秀法院的观点,该类照片拍摄出发点和最终呈现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现客观事物,其所形成的照片几无差异。
当然,如果以国徽、国徽作为一种对象或者背景拍摄出具有独特个性的国旗、国徽照片,是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拍摄者在背景图的基础上加入了源自于本人的创造性劳动,与客观物体呈现在视觉上差异明显,且该差异部分也能够体现拍摄者的个性、判断或选择,那么该照片是可以被归入摄影作品范畴的。
综上,并非所有拍摄的照片都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要紧密结合形成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高度再现”客观事物的照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作者:施佳来源:唯睿律师

近年来,照片侵权案件数量激增,除了社会民众对于维权意识的提高外,其中也不乏这种专门的维权公司在购进大量的照片后,通过“广撒网”的方式批量的提起诉讼,导致维权乱象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