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年度走心广告,为何无缘在国内发布?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宝马的一则广告在国外各大社交及视频网站上广为流传,被外国网友称为宝马年度脑洞最大,最为走心的一则广告,宝马的此条广告业也收获了众多褒贬不一的评价。

近日,宝马的一则广告在国外各大社交及视频网站上广为流传,被外国网友称为宝马年度脑洞最大,最为走心的一则广告,宝马的此条广告业也收获了众多褒贬不一的评价。本条备受争议的广告为何至今未在国内发布,出于好奇心,笔者也在网上搜寻了相关广告的视频,看完广告后确实被“歪果仁”的脑洞与创意而折服,同时也明白了该条广告为何无法在国内发布?且看笔者为您细细道来。
广告大致内容是一辆白色的宝马轿车在一片漆黑且雾气弥漫的森林中行驶,车前突然出现了一个女鬼,并打开了驾驶室的门望向车内,但女鬼似乎受到了惊吓大叫着跑开,镜头拉近到驾驶室内才发现车内空无一人。镜头再转向车尾,发此处写着“Autonomous Driving Test Vehicle”(自动驾驶测试车辆)的字样,随后广告又升起了两行文字“THE FUTURE OF DRIVING”“NOTHING TO BE AFRAIDOF”(未来的驾驶技术,没什么好怕的)。看到此处,笔者也是被广告的创意与脑洞所折服,内容的起承转合毫无违和感,也非常能抓住观众的注意力。但是,如此精彩的一条广告为何无法在国内发布推广呢?原来是因为该条广告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发布广告的内容是有一部分限制的,而宝马这条脑洞之大的广告内容恰恰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广告内包含恐怖内容且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因此,该条广告恐怕无法通过我国的广告发布审核从而进行推广。如果发布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面对如此严重的惩罚后果,恐怕宝马公司也不会冒险在国内发布该条广告。
广告,顾名思义是起到广而告之的作用,它可以传达出产品信息、树立品牌形象,从而引导和吸引消费者。在现今各类信息飞速交流、发展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短短几分钟甚至几十秒的视频,吸引相关产品的受众群体,这就需要广告设计人员投入时间与精力,设计出脑洞大开巧思来抓住观众的兴趣点。但是,广告的内容还是要符合相关《广告法》的规定,如果违法了相关规定,导致广告无法通过审核发布,那么再大的脑洞,再好的巧思都成为了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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