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2018年9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一篇检察官被一初中学生家长送锦旗的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文章写道:“……16岁初中男生小赵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案件被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经检察机关调解,小赵家长同意赔偿8万元,双方和解,小赵也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继续回到学校读书。为此,小赵家人向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赠送锦旗……”

微博发出后,有许多网友对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强奸案件可以被和解吗?检察院的做法一味地只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赵的利益,难道被害人小花的利益就不保护了吗?难道给了钱就可以不再判刑了?下面,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普法评析。
一、检察机关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吗?
本案中,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调解。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吗?
首先需要阐明的是,本案是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我国的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大类,本案所涉罪名是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公诉案件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权益,更侵犯了社会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调解只能针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在中间组织的主持下,由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协商,从而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可见,通过调解处分的权利只能是私权。因此,就本案中强奸案件的刑事部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能调解。
但是,刑事案件往往会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这就是附带民事诉讼。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由此看来,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力,是允许调解的。故而,检察机关虽然不能调解本案中强奸案件的刑事部分,但可以调解本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调解,小赵家长同意赔偿8万元,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是对本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的赔偿项目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而本案中的强奸罪,在没有伤害对方身体的前提下,被害人最大的损失就是精神损失。如果完全按照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故而,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解,让被害人获得8万元赔偿,这对被害人而言是有利的,于法有据。
二、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本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中有着特殊的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进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必须符合“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法定条件。显然,强奸罪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
由于本案是强奸案件,不符合相关条件,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能对本案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故而,微博援用文章中的“双方和解”,并不是指对本案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意思,而是指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调解成功,使得当事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的意思。
三、犯罪嫌疑人小赵为什么能回学校上课?
微博援用文章已指出,小赵目前的状态是取保候审,这并不是说对小赵不再追究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取保候审呢?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用。由此可见,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逮捕一样,都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只是在这种状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不必被羁押在指定场所,但也需要做到不逃避或妨碍侦查,随传随到。况且法律并没有禁止被取保候审对象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上学。故而,小赵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继续上学。那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小赵适用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中,小赵涉嫌的是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的基础刑期为三到十年。如果小赵的基础刑是三年,由于小赵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积极认罪、悔罪,还可从轻处罚。这就存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之条件的可能。故而,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小赵适用取保候审,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结语
综上所述,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官方微博援用文章之所以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是由于宣传不当所致。该文章援用“冰释前嫌”“双方和解”等字眼,也未明确表示是否会继续对小赵提起公诉,这让许多人产生了“小赵家花钱摆平了此事,检察机关不再追究小赵的刑事责任”“对本案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等误解;事发后,鲁山县检察院仅仅是删除了相关文章,并未第一时间做出澄清,这种做法将公众亲手推向了对立面,是一个较为失败的危机公关案例。
不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针对此事做出了澄清。2018年9月2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就“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一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该回应,正好契合了笔者的上述分析。
2018年9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一篇检察官被一初中学生家长送锦旗的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文章写道:“……16岁初中男生小赵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案件被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经检察机关调解,小赵家长同意赔偿8万元,双方和解,小赵也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继续回到学校读书。为此,小赵家人向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赠送锦旗……”

微博发出后,有许多网友对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强奸案件可以被和解吗?检察院的做法一味地只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赵的利益,难道被害人小花的利益就不保护了吗?难道给了钱就可以不再判刑了?下面,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普法评析。
一、检察机关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吗?
本案中,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调解。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吗?
首先需要阐明的是,本案是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我国的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大类,本案所涉罪名是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公诉案件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的权益,更侵犯了社会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调解只能针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在中间组织的主持下,由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协商,从而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可见,通过调解处分的权利只能是私权。因此,就本案中强奸案件的刑事部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能调解。
但是,刑事案件往往会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这就是附带民事诉讼。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由此看来,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力,是允许调解的。故而,检察机关虽然不能调解本案中强奸案件的刑事部分,但可以调解本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调解,小赵家长同意赔偿8万元,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是对本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的赔偿项目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而本案中的强奸罪,在没有伤害对方身体的前提下,被害人最大的损失就是精神损失。如果完全按照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故而,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解,让被害人获得8万元赔偿,这对被害人而言是有利的,于法有据。
二、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对本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中有着特殊的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进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必须符合“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法定条件。显然,强奸罪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
由于本案是强奸案件,不符合相关条件,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能对本案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故而,微博援用文章中的“双方和解”,并不是指对本案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意思,而是指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调解成功,使得当事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的意思。
三、犯罪嫌疑人小赵为什么能回学校上课?
微博援用文章已指出,小赵目前的状态是取保候审,这并不是说对小赵不再追究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取保候审呢?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用。由此可见,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逮捕一样,都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只是在这种状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不必被羁押在指定场所,但也需要做到不逃避或妨碍侦查,随传随到。况且法律并没有禁止被取保候审对象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上学。故而,小赵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继续上学。那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小赵适用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中,小赵涉嫌的是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的基础刑期为三到十年。如果小赵的基础刑是三年,由于小赵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积极认罪、悔罪,还可从轻处罚。这就存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之条件的可能。故而,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小赵适用取保候审,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结语
综上所述,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官方微博援用文章之所以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是由于宣传不当所致。该文章援用“冰释前嫌”“双方和解”等字眼,也未明确表示是否会继续对小赵提起公诉,这让许多人产生了“小赵家花钱摆平了此事,检察机关不再追究小赵的刑事责任”“对本案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等误解;事发后,鲁山县检察院仅仅是删除了相关文章,并未第一时间做出澄清,这种做法将公众亲手推向了对立面,是一个较为失败的危机公关案例。
不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针对此事做出了澄清。2018年9月2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就“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获谅解返校上学引质疑”一事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该回应,正好契合了笔者的上述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