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商业合理性的经济安排——反避税规制的重点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主管税务机关对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经济安排,进行反避税调查的税收案例频出;比如近日《中国税务报》刊登“股权交易前企业净资产缘何骤减”纳税调增股权转让收入案例,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认为对企业对应收款

近年来,主管税务机关对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经济安排,进行反避税调查的税收案例频出;比如近日《中国税务报》刊登“股权交易前企业净资产缘何骤减”纳税调增股权转让收入案例,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认为对企业对应收款计提坏账损失的理由不充分,因为该应收账款是公司股东的亲属且无相当的合理商业事由,调整增加股权转让收入。
一、计提资产损失是较为常见的合理商业现象
经营活动伴随风险,风险意味损失的可能,现实中资产损失是普遍的经济现象,以“资产损失”“损失”关键词检索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公告,不难发现即便是中国优秀企业代表的上市公司也不免存在资产损失,详见下表:

证券交易所

关键词

检索内容(标题和正文)

时间区间

数量(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

资产损失

比如:(600493)凤竹纺织 凤竹纺织关于资产处置及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

2023/8/31-2024/3/30

32

深圳证券交易所

损失

比如:(001270) 铖昌科技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公告

2023/8/31-2024/3/30

89


*因限于篇幅,相应的资产损失、减值公告等没有逐项列示
二、“徒有其表”“有名无实”的经济安排,往往因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被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
强调“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是计提资产损失的原则性规定,除此之外,在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会计准则中也有减值损失规范规定。
合理商业目的是市场经济行为的内在要求,对于缺少合理商业目的的经济安排通常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此类关联方或许在法律形式上未必呈现关联,通过现象看本质,其不合理经济安排背后通常是隐秘、难以发现的实质关联。
三、近期发生的个税反避税案例:借助计提资产(坏账)损失降低公司净资产,属于对股权转让个税税收政策的逆向选择
在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活动中,人的应激行为通常是根据对方的行为做出,并非出于自愿、内在自发,此为制度逆向选择的典型表现。具体到个人股权转让,既然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主要的风险预警指标设定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低于股权原值(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等。那对应的税务风险预警应对措施,即为人为、想办法将公司净资产降到相对低的、并且不预警的水平,从而逃避部分纳税义务。部分中介机构基本采用此方法,当然部分纳税人绕开真实、客观的股权转让收入,以满足税收风险核对为目标,背离客观真实交易也就不足为奇。
四、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与激进的无经济实质安排
客观而言,不存在统一简单的尺寸,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资产损失形态各异。比如因技术进步导致的无形资产经济性贬值、因长期高强度使用致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缩短、因受外部环境监管法律新规定的生产线停产报废、因采购方陷入经济困境破产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等。
借助或有事项、债务重组、无法追后的担保债权、消极活动亏损等途径,快速降低公司净资产,规避绕开税收征管设定的风险指标预警,往往与激进的无经济实质安排关联。比如无缘无故为其他企业担保而承担巨额担保损失、再比如利用导管性质的合伙企业消极活动巨额亏损,虽然具备资产损失的外在法律形式,却难以对违反“风险-收益”基本原则做出合理解释,原因在于类似的安排是复杂的、多重的、嵌套的,而税务征管基本是针对单一主体的单一经济活动,最终沦为避税乃至逃税的工具。消极活动是指纳税人并未实质参与的某种交易或经营,实质参与标准的目的是限制哪些投资于避税工具又不以有意义方式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那日苏对消极亏损的扣除。
结语:缺少商业合理性的经济安排
——反避税规制的重点
矛与盾、制裁与反制裁是税务管理的永恒主题,基于从经济活动中获取收入的税收征管,离不开经济活动;以合理商业目的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要求是共识,企业避税与税务机关反避税基本也是围绕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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