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究技巧 追求实效——续子集、路大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系列案件分析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应当讲究技巧,追求实效。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要一个好结果,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实际利益。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应当讲究技巧,追求实效。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要一个好结果,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实际利益。律师不应拘泥于高谈理论的层面上,应当立足于务实高效的社会现实之中。
【案情梗概】
2011年2月16日,车主路大伟(化名)与中铁二十局内邓高速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签订吊车租赁合同,车主路大伟将其自有汽车起重机(吊车)出租给项目部使用,并配备司机二名。路大伟找来亲戚续子集(化名),二人共同当司机。其中路大伟有驾驶证和特种作业(吊车)操作证;续子集有车辆驾驶证,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路大伟将情况告知项目部,项目部表示,只要有一个特种作业操作证能通过上级检查就行。这样,一辆吊车加两个司机就在项目部的统一调配管理下开始工作。
2011年11月3日,续子集驾驶吊车到工地向后倒车时,不慎将项目部员工桑某某挤死。事发后项目部隐瞒未上报,主要是怕影响政绩、遭到处罚。路大伟报了交通事故,交警队出现场时,被项目部挡了回去。
事后,项目部给死者家属赔偿了74万元,要求车主路大伟分担大部分费用,路大伟不同意。项目部将路大伟的吊车扣押。路大伟向安监局报案,安监局对项目部进行了处罚。
项目部为了给路大伟施压通过关系向公安局报案,2011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司机续子集刑事拘留,并起诉到法院。辩护律师认为:事故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而不是吊车起重作业过程中,如果涉嫌犯罪应该是交通肇事,而非重大责任事故。经与法官沟通,法官也有同感,但是希望不要再折腾,他们会尽量轻判,尽快放人。经与续子集及亲属沟通,他们表示同意,2011年3月16日法院以续子集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判后10天左右即刑满释放。续子集的羁押时间破了该县看守所的纪录,因为即便是判处缓刑的被告,最少都要在看守所羁押六个月。续子集及亲属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2012年3月26日,路大伟以违法扣押吊车为由将项目部、二十局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约定管辖法院),要求返还吊车,赔偿损失10万元。
项目部领导非常生气:自己的职工被吊车挤死,向车主要钱要不来,想用刑事手段打压对方,又被很快化解,还被对方告到未央法院,这在同行、上级面前太没面子了!于是,项目部又通过公安局把路大伟办成网上追逃对象,2012年 4月12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共犯将其在西安逮捕。庭审中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其基本观点是: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一责任人是司机续子集,第二责任人应该是项目部,项目部在租赁期间对吊车享有支配管理权,应当承担管理者责任,续子集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还为项目部工作了九个多月,事故发生时项目部并未按规范给吊车配备指挥人员和辅助人员,项目部在管理上有明显疏漏,负有管理责任;路大伟是车主,吊车出租后就失去支配权成为司机之一,他推介的另一个司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决定权在项目部,如果因为推介司机不当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话,路大伟也是第三责任人。既然第二责任人不构成犯罪,第三责任人更不构成犯罪。2012年6月11日,在路大伟被羁押两个月后,法院将其释放,并告知其等候通知,此案不了了之。
未央法院民事案件最终和解撤诉结案。
【争议焦点】
1、续子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2、路大伟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共犯
【律师思路】
第一个案件中,续子集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书指控其无证操作,但是事故发生时,续子集在驾驶吊车行驶,而不是操作吊车起重作业,因此续子集属有证驾驶,而非无证操作。这一观点得到法官的认可,但是法官认为,如果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另定罪名重新起诉,羁押时间肯定会拖延,希望不要折腾,律师提出轻判尽快放人,法官同意,最终按“坐多少、判多少”的原则处理,宣判后不久即到期释放。续子集是甘肃贫困农民,身处异乡,很穷,只想尽快被释放,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第二个案件,路大伟不构成犯罪。在对管理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车主推介了一个不合格的吊车司机是不构成犯罪的,这一点律师清楚,法官也清楚。此时正值河南错案频出,河南高院出台法官错案追究制度,律师的无罪辩护和抗争到底的决心也使法官心有余悸,他们不愿撞上风头,更不愿意代人受过,所以在开庭后先把人放了,使案件不了了之。路大伟是二十局老职工,如果判刑将会被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结果他很满意。
【本案亮点】
续子集案件量刑很轻,在看守所创下羁押时间最短纪录;路大伟案件法院很快放人、不了了之,其结果相当于无罪判决。上述结果的取得,依赖的是律师自身的技巧、经验,在目前的法治状况下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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