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刑附民死亡(伤残)赔偿金有望获支持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问题的提出 对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死亡伤残的案件中,法院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金基本都不予支持。

问题的提出
对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死亡伤残的案件中,法院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金基本都不予支持。
例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这么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该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上,言下之意,精神损失不赔,故精神损失赔偿金是绝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该条文,对于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并未罗列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项赔偿项目,只是明确规定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被排除在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主张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被害人,法院一般以该请求“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
民法典新规解读
一、《民法典》肯定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同时规定因侵权造成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民事责任当中包含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因此,这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提供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依据
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为支持赔偿金提供了法律参考
1.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经在2015年01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予以废除。
2.2021年01月0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已经将2001年03月0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9条删掉,不再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包含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里面。
【原规定:2001年03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各地法院司法意见
1.四川省高院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0年11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的通知》第3条: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威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广东省高院对以不支持伤残赔偿金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指令再审
(1)甘碧婵、甘碧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1702号
再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甘碧婵、甘碧龙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甘碧婵、甘碧龙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对甘碧婵、甘碧龙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2)陈金妹、杨幸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12656号
(3)王春香、蒋彩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申12622号
最高院公报案件裁判观点
最高院认为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
裁判摘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郧和律师建议
综上,不论是因犯罪行为侵犯了生命健康,还是普通的民事侵权,人的生命健康是应当受到法律同等保护。但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法院仍然不支持上述死亡(伤残)赔偿金。
民法典时代,民事权益更加受到法律保护,不应当因为适用诉讼程序的不同,不应当因为受害者的“死”法不同,就出现差距悬殊的赔偿。
我们认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或者因刑事案件受害的被害人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单纯的精神损失费不应当获得支持,但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构成伤残、甚至死亡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当获得支持,期待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