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的适用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郎云云前言 近日,北京法院作出“俞渝等与李国庆民事裁定书”[1]。

指导律师:郎云云


前言
近日,北京法院作出“俞渝等与李国庆民事裁定书”[1]。裁定书显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俞渝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裁定结果为: 禁止李国庆殴打、威胁、辱骂,或者骚扰、跟踪、独自接触俞渝,且禁止李国庆进入和接近俞渝住所。该“庆俞案”的新剧情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读者有疑问:什么是人身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相关吗?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能起到保护作用吗?本文将对人身保护令制度予以系统介绍。
No.1 什么是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全称“人身安全保护令”,指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了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该份报告的数据依托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国离婚纠纷一审结案案件,从案件自身情况、当事人特征、案件特征这三个方面,反映出近年来我国离婚纠纷案件的整体面貌。统计显示,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离婚的原因,首先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占比77.51%;其次便是家庭暴力,占比14.86%。因家暴起诉离婚的案件中,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其中25%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又有90%受害者是女性[3]。而事实上,在已公布的暴力案件之外,更多的家暴事件是在寂静处上演,在这些家暴中,最终导致暴力案件的也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多数受害人选择的是在黑暗中沉默。
2015年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且同时规定,申请保护令无需提供任何担保,也不用缴纳任何费用。在威科先行上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检索关键词,统计从2016年至2020年底在网上公布的全部裁定书,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215份,且呈逐年上升态势。法律给受害者以武器来勇敢对抗家暴中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但是实际情况中是否能够落实以及受害者如何“拿起”这个武器依然存在问题。从这些为数不多的保护令文书中,也可以窥探出一些家暴案件的样貌,多数人并不清楚哪些算家暴,遭遇后又该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No.2“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适用的常见问题
1、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仅限女性
性别的刻板印象以及在频发的家暴案件中多以女性作为受害者被报道,使得一旦提起家暴,公众便以直觉判断施暴者一定是男性,但是在恶性的家暴案件中,并非以性别作为指责标准,家暴的施暴者可能是男性亦可能是女性。因此,不仅是女性,男性若受到家庭暴力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婚姻中,家暴不分性别,只要身心遭受来自对方持续侵害,即有权利申请“隔离”。
2019年11月,温州苍南县法院矾山法庭即发出温州市首例保护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改家暴受害者都是女性的固有印象。
2019年11月25日,吉林省签发首例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1年2月25日,重庆梁平发出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该案中,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是夫妻关系,双方 在2020年11月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妻子高某用刀将丈夫赵某的头部砍伤。2021年2月2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高某又将赵某肩部砍伤。面对妻子的屡次施暴,赵某不再忍耐,向梁平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被申请人高某停止殴打、谩骂等行为。法院审查认为:证据显示赵某两次遭受刀伤,均是在与高某发生纠纷时受到伤害,高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伤害是其他人所为或是赵某自残所致。法院裁定禁止高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驳回了高某的复议申请。
2、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仅限于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是相互独立且有一定联系的两个程序,法律并未限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实践中常见的是: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往往是离婚诉讼的开始,离婚诉讼中若存在家庭暴力的也往往会一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不仅如此,《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的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同居关系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在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申请人吴某某(女)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男)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2018年春节过后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2018年4月和5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在吴某某住所地张贴污蔑、辱骂、威胁吴某某的材料。吴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场地所在派出所报警,但杨某某在经警察教育后仍屡教不改,并且变本加厉骚扰吴某某。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一、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二、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及其亲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三、禁止杨某某接近、进入吴某某住所地。”
3、精神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即使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关于精神暴力是否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申请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中做出解释:在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叶某系夫妻关系,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进行语言威胁。自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副本后,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进一步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已近万条,内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要做就做临安最惨的杀人案”等。基于此,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因叶某不配合前往法院,承办人与叶某电话沟通,叶某在电话中承认向赵某发送过大量短信,并提及已购买刀具。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
因此,若受害人被施加精神暴力,相较于肢体暴力而言,需要提供更加隐蔽的暴力证据,来证实对方施与的言语上的暴力。如以微信或短信等社交工具的对话截图、施暴现场的录音录像,以此来固定相关证据,向法官说明情况,由法官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并在必要时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No.3 如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申请主体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主要包括如下人员:
(1)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儿媳、女婿;
(2)非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3)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2、向谁申请及法定申请条件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包括申请人陈述、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医院诊断证明、身上的伤痕、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悔过书或者保证书、被申请人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录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包括哪些内容?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者听证确信存在有家庭暴力危险,若不及时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通过司法判例的检索,裁定中包含的主要内容主要归结为如下几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6)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No.4 违反人身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之十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申请人包某(女)与被申请人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包某,导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包某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裁判结果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裁定层面。
结语
综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离婚诉讼中有效保护受害者已经显示不可低估的作用:
1、定义及表现形式: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适用条件: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
3、申请主体:一般而言,为当事人。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执行主体: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5、保护内容:(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6、法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家庭暴力往往直接导致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进而导致婚姻结束。在离婚诉讼前后,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秉持对家暴零容忍的理念,才能干预和纠正施暴人的暴力行为,让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最大化地救济和保护。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使人避免极端的不幸。
注释
[1]案号(2020)京0101民保令3号,于2021年1月做出
[2]内容来源:《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2/id/2491837.shtml
[3]内容来源:http://www.women.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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