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信息与隐私法制指引

来源:数据治理苑

文章摘要
立法沿革 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台专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澳门《民法典》第79条。

立法沿革
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台专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澳门《民法典》第79条。尽管《民法典》已经对个人资料保护作了初步规定,但毕竟不是一部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详尽的关于个人资料保护的权利范围、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面对高速发展的信息科技所蕴含的风险以及国际社会对个人信息跨境保护的要求,澳门立法会于2005年制定了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专门针对个人资料的处理进行规范。该法于公布后起180日生效,即于2006年2月19日正式生效。
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以1995年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为蓝本,并与葡萄牙《个人数据保护法》立法主旨相一致,条文表述也十分相近。该法共九章46条,主要包括个人资料的处理和性质、资料处理的正当性条件、资料当事人的权利、处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将个人资料转移至澳门特区以外的地方、通知和许可、行政和司法保护以及最后和过渡规定等。虽然条文并不多,但结构严谨,涵盖个人资料处理的全过程,为澳门居民的个人资料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特殊领域
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无针对通信、医疗卫生、金融、教育、劳动等领域的专门信息保护法律法规。2012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第2/2012号法律《公共地方录像监视法律制度》,应该说是首部在单一领域针对个人资料处理而制定的法律。
执法机构: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
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负责监察、协调对《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遵守和执行,以及订定保密制度、监察该等制度的实施等。
与香港个人私隐专员公署不同,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设立时为临时性机构,并无组织法明确规定其本身的性质、地位、职责和权限等内容。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一直通过行政长官的批示延长其存续期。根据最新一份批示(第10/2018号),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存续期至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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