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样化,企业用工形式也愈发灵活多变,加之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又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复杂性,导致劳动者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的工伤认定标准、待遇享受条件、待遇发放方式等成了困扰众多企业的难题。
为解决上述难题,应广大企业的要求,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业务部律师结合多年以来的办案经验,特针对企业劳动用工中较为重要的工伤事件编写了本《工伤指引手册》,旨在为企业处理工伤待遇纠纷时提供全面、简明的应对指引。
本文选自《工伤指引手册》法律问答篇内容。
工伤综合知识篇
01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这里需要明确四个问题:
其一,工伤的主体是劳动者,因此工伤保险的范围不包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其二,工伤伤害的是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如果在生产中发生事故但无人员受伤,则不构成工伤事故;
其三,工伤与职业活动有关,包括工作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两种;
其四,实践中对劳动者受到伤害实行扩张性保护,因此工伤的范围并不完全与定义一致。
02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强制实施,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保,只对被认定工伤的劳动者进行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具有任意性,投保人可自愿投保,保险项目由双方约定,保险的赔偿额通常是与缴费数额成正比的。
03人身意外险保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可否兼得?
答:人身意外险保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劳动者可以兼得,但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可兼得。
04职工在两个单位都参加了工伤保险,出现工伤时能享受双重待遇吗?
答:不可以。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面临什么风险?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方面将会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给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6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无效。
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否则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责任。
07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答:根据司法实践,劳动者受到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符合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由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08劳动者因工伤住院治疗,病案资料全部被用人单位拿走,怎么办?
答:劳动者可以到医院调取所需的病案材料,并找主治医生补开诊断证明。
09发生工伤,劳动者有过错需要分摊工伤责任吗?
答:不需要,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010劳动者发生工伤,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答:可以通过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维权。
011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无力赔偿怎么办?
答:劳动者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无力赔偿的,劳动者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
012非法用工出现劳动者伤亡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答:应将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界满仍在经营的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列为被告;对于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营业执照出借方及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013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谁承担责任?
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如果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014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015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但超过工伤认定期,可否提起侵权之诉?
答: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但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导致无法认定工伤,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予受理。
016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竞合,劳动者诉权是否可以选择行使?
答:用人单位既是用工责任主体,又是侵权责任主体,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优先原则进行处理。
017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均同意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均同意按照侵权法律关系处理,可予支持,但是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者释明,按照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如劳动者坚持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除外。
018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019工伤认定是否一定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答:根据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工伤认定并不需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020什么是工伤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021劳动者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支付的标准?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022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指引手册》法律问答——工伤综合知识篇
作者:永伦律所来源:永伦律所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样化,企业用工形式也愈发灵活多变,加之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又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复杂性,导致劳动者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的工伤认定标准、待遇享受条件、待遇发放方式等成了困扰众多企业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