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债权人在取得胜诉裁判文书后,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出现因债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债权人通过努力获得的胜诉结果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较为科学与完善的财产保全制度体系。根据申请时间的不同,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起诉(仲裁)前保全、诉讼(仲裁)中保全,以保证民事诉讼(仲裁)顺利进行,从而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财产保全的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总结。
分类 | 诉前财产保全 | 诉讼中财产保全 |
概念 | 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争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申请时间 | 提起诉讼前 | 诉讼程序开始后至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前 |
管辖法院 |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保全条件 | 1、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法律关系;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4、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瑕疵的担保; 5、请求保全的标的金额不超过案件标的金额。 | 1、案件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必须在诉讼中,即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判文书生效前申请; 3、必须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4、一般应当由当事人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申请,必要时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 5、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保全 申请书 |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不宜保全 的财产种类 | 48小时内裁定+立即执行 | 1、情况紧急:48小时内裁定+立即执行; 2、一般情况:5日内处理+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5日内开始执行。 |
担保 | 必须提供担保 | 1、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2、无需担保的情形: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
担保 的基本形式 | 1、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及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2、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3、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4、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5、信用担保(该种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 |
保全对象 | 1、银行存款(应提供用户名、开户行名称、账号等); 2、不动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材料)或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合同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街道、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 3、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应当提供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 4、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应当提供相应帐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5、机动车辆(应当提供机动车的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如请求扣押的,还应当提供该机动车的具体停放位置); 6、动产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7、到期债权(应当提供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等);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应当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现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 | |
保全期限 | 1、银行存款:一年; 2、动产:二年; 3、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 |
解除保全 的情形 |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 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 |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4、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5、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6、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
财产保全的 权利救济 | 1、复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2、异议、复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3、异议、异议之诉(一裁两审): 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超标的 保全的例外 | 1、保全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2、轮侯保全的财产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故轮侯保全的财产不计入实际保全金额,不受财产本身价值影响; 3、其他债权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为保障申请保全人在执行阶段就被保全财产变价款足额清偿,计算保全标的额时应扣除相应优先受偿金额。 | |
其他法院管 辖案件后财产 保全的处理 | 1、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2、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 从发挥保全制度的功能价值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参考现有规定进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68号建议的答复》——即《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 |
财产保全损害 纠纷的管辖 | 1、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 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
财产保全与 执行的衔接 | 1、诉讼前、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 2、保全裁定未经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