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前男友偷卖“违建房”,法院判决:买家返还!——深圳小产权房

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涉案房产为违法建筑,系方小姐2009年7月购买。 2015年11月14日,方小姐回老家生小孩。 2016年10月25日,方小姐返深后发现房屋被他人占用,占用人表示系从衡某处承租。

涉案房产为违法建筑,系方小姐2009年7月购买。
2015年11月14日,方小姐回老家生小孩。
2016年10月25日,方小姐返深后发现房屋被他人占用,占用人表示系从衡某处承租。
2016年11月1日,方小姐向派出所报案。
经查,系方小姐前男友叶某,利用曾经留存的钥匙,以涉案房产占有权抵押,以10分、8分不等的高额月息向衡某借款,无法偿还后将房屋抵债卖予衡某!
2016年11月29日,方小姐以衡某为被告、叶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衡某返还房屋、赔偿损失、支付占有使用费。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由于涉案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亦无合法的建筑手续,故对房产权属不做确认。但是,根据方小姐提供其与案外人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方小姐通过合作建房方式取得对涉案房产的占用使用权,且在2015年11月之前一直居住使用涉案房产,在其于2015年11月回老家待产期间,该房屋被叶某用于抵偿借款而出售给衡某,但在签订合同时,叶某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权处分该房产,故叶某处分财产的行为,构成对方小姐的侵权,而衡某并未审慎审查该房产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及叶某是否有权出售……。故衡某与叶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侵犯了方小姐对涉案房产的占有使用权利,方小姐诉讼请求衡某搬离涉案房产并返还予以支持,在衡某返还涉案房产后,对其与叶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可另循法律途径处理。关于财产损失赔偿问题,由于衡某系从叶某处取得涉案房产,无证据证明系衡某处置了方小姐的房内财产,其要求衡某赔偿损失,不予支持。关于使用费问题,叶某将其无权处分的涉案房产抵偿出售给衡某,相应的租金损失亦应由叶某赔偿,方小姐要求衡某支付,不予支持。
判决: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产返还方小姐,驳回方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为占有物返还纠纷。衡某上诉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衡某受让涉案房产后已实际占有使用超过一年,方小姐提起本案诉讼时,早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故其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已经消灭。本院认为,方小姐于2016年11月1日发现涉案房产被侵占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应视为其已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衡某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15年11月1日前已占有涉案房产,其主张方小姐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超过一年期间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9年4月28日,(2019)粤03民终1951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荣说:违建占有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斥期间为1年,超期“谁抢了就是谁的”!
1、即便是违法建筑,占有期间被侵占的,也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占有妨害去除请求权)、消除危险(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请求权);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期限为不变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3、违法建筑因产权不合法,只有占有保护,没有物权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丧失后果便是:即便被侵占人非法侵占,原占有人也无权再行索回,也即“谁抢了就是谁的”,故而提醒当事人务必尽早行使权利;
4、报警视为行使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内报警请求处理,视为已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权不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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