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海泰劳动与人力资源部门讨论“员工在工作岗位发病,先回工地宿舍休息,然后去医院就医后再回到宿舍病情加重,送医院抢救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究竟算不算工伤?”,现将讨论内容收录至《海泰劳动与人力资源部案例研讨汇编》,分享如下:
案件核心事实
张某某在某建筑公司的工地做钢筋工。2019年5月8日上午11时,员工张某某在扎钢筋时,感到身体不舒服,请假回工地宿舍休息,吃完午饭,12时44分外出看病后回到宿舍病情加重,被工友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8分死亡,从发病到死亡,时间上未超过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人社局意见】
2019年5月31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张某某的死亡一事予以不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讨论焦点
员工在工作岗位发病,先回工地宿舍休息,然后去医院就医后再回到宿舍病情加重,送医院抢救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究竟算不算工伤?
【部门人员讨论】
有律师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宿舍是工地的宿舍。员工死亡的原因跟是否认定为工伤有关系。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发生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律师认为,从发病到就诊治疗具有连续性,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律师认为,从法理上来说已经出现了阻断事由。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发生的疾病而导致死亡,死亡的原因对案件的影响是较大的。员工没有医学常识,先到宿舍休息也是符合常理的。
有律师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规定的理解应当严格理解,发病、治疗等情节应当具有连贯性,发病应当非常紧急,直接送往医院就诊,才能算工伤。
有律师认为,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规定,已经是对工伤的认定进行了扩大。对于视同工伤条款的理解,应当严格化,视同工伤的规定已经是一种扩大化的立法保护。
有律师认为,案件的核心点是感到不舒服与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员工在工作时已经身体不舒服,中间的环节可以忽略,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律师认为,视同工伤的规定已经是拓宽了保护范围,应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有律师认为,宿舍是否能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应当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性的案例,法院一般从宿舍、办公区域、食堂的布局进行综合分析,各区域分别较为明显的,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般性的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与休息时间能明显区分的,宿舍及食堂一般不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另外,针对特殊岗位性质的案例,如快递员、保安等工作岗位的员工,宿舍、食堂也可能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
对视同工伤的理解应当严格认定,虽然从员工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到其死亡的时间在48小时之内,但其死亡没有发生在工作时,也非工作时送医院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而是在工地宿舍休息时突然情况紧急,被送至医院后死亡。
有律师提出,是不是一定要在岗位上发病送医院就医死亡才算工伤?几次反复的过程是否要分开看?到工地的宿舍能否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确实很有争议。
总结
该案改编自法院的裁判案例,一审、二审均认为构成工伤,甚至通过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予以推广,但再审被发回重审后改判,认为在视同工伤认定上,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最终认定不构成工伤。说明该案确实存在争议。现将法院的观点分享如下:
溆浦县鲁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判决书/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9)湘8603行初62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行终224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2行再2号
一审观点:员工缺乏医学知识没直接去医院合乎情理,认定属于工伤
本案中,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虽觉身体不适,但因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没有直接去医院,而是回工地宿舍休息,合乎情理。且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可知员工于上午11时左右,在工地工作时发病,请假回宿舍休息,吃完午饭,12时44分外出看病后回到宿舍病情加重,被工友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8分死亡,从发病到死亡,过程上具有连续性,逻辑上具有因果关系,时间上未超过48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规定。
二审观点:宿舍可以视为员工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认定属于工伤
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员工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员工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再审观点:在视同工伤认定上,不能随意扩大范围,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死亡情形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等要素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只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死亡的,才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虽然从员工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到其死亡的时间在48小时之内,但其死亡没有发生在工作时,也非工作时送医院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而是在工地宿舍休息时突然情况紧急,被送至医院后死亡。员工休息的宿舍由公司安排,离工作地点不远,是实践中常见的建筑企业因大量使用外地人员,根据实际用工情况临时提供的员工工作之余用于吃饭、休息的生活住处,其本质上与当地员工下班后回的家庭住所并无区别。员工系钢筋绑扎工,且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不可能在工地宿舍内履行工作职责,故员工休息的工地宿舍不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员工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员工在岗发病,请假回宿舍休息后病情加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吗?
作者:劳动与人力资源部来源:海泰律师

本期,海泰劳动与人力资源部门讨论“员工在工作岗位发病,先回工地宿舍休息,然后去医院就医后再回到宿舍病情加重,送医院抢救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究竟算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