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除了一些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还会产生因被侵权人无法工作而形成的误工损失。误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主张误工费来得到赔偿。如果被侵权人的年龄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其所主张的误工费是否还能得到支持呢?
关于误工费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误工费在计算上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误工并由此造成收入损失的角度进行计算的,与年龄并无直接关联。
在精选案例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二终字第180号一案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何铁杰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从事劳动,因本次事故必然造成误工损失,但其提交的误工证明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而是参照河北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同行业建筑业的标准计算,故一审法院支持的误工费本院予以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确认司法实践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而主张误工费的,法院会从实际情况出发而认定是否具有误工损失,答案如是肯定的,必然会有所支持。
因此我们认为,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作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广大农民没有退休待遇,在农村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取得一定收入亦属常见。所以说,大多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故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用工状况不符。
交通事故案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朱海楠来源: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给被侵权人造成除了一些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还会产生因被侵权人无法工作而形成的误工损失。误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主张误工费来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