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变得越来越便捷。从前我们只能看着报纸了解昨天的“新闻”,而今却可以通过大大小小的屏幕收到几分钟前的速报,真正实现了“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然而便捷多样的信息发布方式和实时的互动,却给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扭曲事实伤害他人便利,近年来网络暴力已经成为高频发生的全球性问题。面对网络暴力,我们能做什么呢?小师妹带大家听高庭所毛越律师的分析吧~
前段时间,自称“中国伊藤诗织”的梁某发布长微博控诉曾遭其前男友罗某某强奸、家暴,多次报案无果,选择求助网友并公开了罗某某的个人信息。这篇博文引起了巨大的舆论风暴,所带话题阅读量高达1.8亿,网友们群情激愤纷纷转发,通过评论、私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对罗某某进行辱骂。更有正义感爆棚的网友,对罗某某进行了“人肉搜索”,将其照片、工作单位及家庭情况等均一一公开。而罗某某及其姐姐,虽也通过微博发布了一些澄清和证据,话题阅读量仅数百万,这些微博在正义网友们的眼里都是“狡辩”,引来了更多的谩骂。一时间罗某某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都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达成了梁某口中“社会性死亡”的效果。
仅仅过了几天,网友们发现梁某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多处矛盾,且被质疑后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倒是罗某某公布了两人正常恋爱不存在强奸的证据,并晒出了已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材料。最终这场闹剧已梁某公开道歉收场,但网络暴力导致罗某某被公开个人身份信息,遭受谩骂,丢了工作,因此而来的伤害却远没有结束,也很难弥补。
此类事件发生的频率逐年走高,从明星到普通人,只要发言稍有不慎便有可能遭受网络暴力。面对网络暴力,法律和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呢?以梁某和罗某某的案件为例,我们简要分析:
一、刑事
梁某通过信息网络散布故意捏造并散布罗某某强奸其的事实,致使罗某某的人格及名誉被贬损,梁某的行为毫无疑问触犯了《刑法》第246条诽谤罪,且梁某发布的诽谤微博转发量达数十万,阅读量破亿,属于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诽谤罪属于需要自诉的犯罪,本案中,罗某某曾向法院提起过刑事控告,因与梁某达成初步和解,撤回了刑事控告。
二、民事
并不是所有的网络暴力行为均构成诽谤罪,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像本案中有许多被梁某误导的正义网友,通过转发微博谴责或发布类似“罗某某强奸犯”等评论并不能构成诽谤罪,此类行为侵犯的是罗某某的名誉权。在提起名誉权诉讼时需注意以下方面:
主体
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的难点之一在于获得网友的真实身份信息,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向网络信息平台或运营商发送律师函、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将其作为被告等方式,要求平台提供某账号的实名信息。
在诉讼中,需要尽可能地提供以下类别的证据。
管辖
名誉权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受到网络暴力的一方,可以在本人住所地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本人户籍信息或者经常居住信息,以证明管辖。
侵权证据
提起诉讼前需对侵权的言论、网页等证据进行保全。可以采取网页截图、录屏、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在进行保全时,需注意对网页进行完整的截图或录屏,需体现网址、发布人账号信息、发布内容、浏览量点击量、转发量、评论量等。这将作为证明侵权事实,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的重要证据。
后果和赔偿证据
证明当事人因此受到的不良影响及精神、财产损失,如消除影响的花费、自然人因此受到精神伤害并产生医疗费用、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名誉商誉受损造成的经营损失等。
三、结语
作为网民,面对求助信息我们不能坐视不理,但也应该更为理智地辨别信息,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便进行道德审判,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谩骂,只会让更多人受到伤害。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各个平台不应为了热点与流量任凭不实信息漫天传播。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与危害。
面对网络暴力,我们能做什么?
作者:毛越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随着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变得越来越便捷。从前我们只能看着报纸了解昨天的“新闻”,而今却可以通过大大小小的屏幕收到几分钟前的速报,真正实现了“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