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法院为何将两个孩子都判给男方?

来源:天水中院

文章摘要
民一庭每年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数不胜数,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有两个孩子的,一般会由父母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孩子。

民一庭每年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数不胜数,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有两个孩子的,一般会由父母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可近期,天水中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却把两个孩子都判决由父亲抚养,法院为何这么判?
案情回顾
2014年,秦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9月2日,双方在陇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秦某怀孕期间,检查出其患有乙肝,为防止将乙肝传染给孩子,秦某注射了人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2016年1月1日,双方生育女儿赵甲。2017年5月19日,生育女儿赵乙。二女儿出生后,双方一起去上海打工,2017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分居生活。2020年6月,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与赵某离婚,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21年7月,秦某向一审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审理中,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予两人离婚。关于孩子抚养的问题。秦某和赵某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秦某患有乙肝,但乙肝患者在结婚生育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限制。普通的生活接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传染,共餐、拥抱等生活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染,故判决双方所生两个女儿由秦某和赵某一人抚养一个。赵某不服孩子的抚养问题,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两个孩子生活的现状等情况,最终改判两个女儿均由父亲抚养。
法官说法
本案通过开庭审理,法院之所以决定改判两个孩子均由其父亲抚养,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赵甲、赵乙出生后一直跟随赵某及家人一起生活,其日常起居由赵某父母进行照顾,赵某及其家人对两个孩子的生活习惯、学习教育等更为熟悉,赵甲、赵乙对赵某及其家人的依赖程度更高。刘某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在大女儿一岁十个月,小女儿四个多月时便离开了家中,此后长达四年之久从未看望过两个女儿,两个孩子对母亲也较为陌生。
其次,赵甲、赵乙现在正在幼儿园就读,由于二人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导致其在幼儿园就读期间起居饮食有别于其他孩子,因此两个孩子在生活、成长及接受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两个孩子对生活环境的适应能力与接受能力也应当关注。由于其自身原因,两个孩子彼此之间依赖度也较高,此时将两个孩子分开不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结合赵甲、赵乙成长过程和接受教育的情况综合考虑,赵甲、赵乙现阶段由赵某直接抚养为宜。
最后,本院也并非因秦某本身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剥夺其对孩子的抚养权,而是希望两个孩子先相互陪伴成长,在两个孩子成长过程中秦某应尽可能多关心两个孩子,积极行使探望权,与两个孩子加强沟通,待其更有利抚养孩子时亦有主张变更抚养权的权利。秦某也应当在孩子成长、接受治疗、教育方面进行帮助,将双方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
家庭的破碎受害最大的莫过于家庭中的子女,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在离婚抚养纠纷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我国既有的法定原则,也是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和重要内容,即从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的审判理念,转变为更加重视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审判理念。在具体个案中,以子女权益为考虑核心,而非根据父母的需求来决定子女抚养,从而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在离婚抚养纠纷中,未成年子女不应被视为父母抚养权的客体,而应当被看作父母抚养义务的对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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