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导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予以确认。

导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予以确认。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最高检工作报告,2020年认罪认罚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特别是备受关注的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的96.8%降至2020年的53%。透过这些鲜活的数据可以看出,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制度,认罪认罚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体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成绩之外,我们也要冷静地看到,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并不总是呈现其“完美”的一面。我们选取一个真实案例作剖析,抛砖引玉,希望能引发更多、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
被告人W某、Z某共同诈骗案中,两被告均为主犯,作用相当。W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供述稳定,并积极退赃,Z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承诺退赃。两人均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罚金均相同。案件开庭时,Z某在庭审中当庭翻供,公诉人当庭撤回对Z某的量刑建议。庭审结束后,Z某家属代为退赔部分款项(但此时Z某退赔金额仍少于W某,为其一半左右),合议庭重新组织开庭,就退赃问题恢复法庭调查,同时询问Z某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此时Z某仍未认罪,发表无罪意见,审判长要求其不要讲其他内容,只需明确是否认罪认罚。W某遂同意认罪认罚。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W某、Z某构成诈骗罪,刑期、罚金均相同(与量刑建议相同)。后W某以量刑不均衡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
分析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这里讲的从宽幅度的区别,不仅体现在同一当事人身上,还应体现在同案的不同当事人之间,这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应有之义。该案中,Z某属于典型的“纸面”认罪认罚,合议庭出于种种考虑,勉强为之,看似提高了认罪认罚适用率,但是却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一般的司法认知,导致两名当事人内心都不服气,案结事未了,浪费司法资源。
除了上述案例中的量刑不均衡问题,我们还会碰到因协商不充分导致的辩护纠结问题,特别是在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中,控辩双方在量刑协商中产生分歧时,被告人、辩护人会很纠结。另外在极少数案件中,法院可能会调整公诉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如果沟通不充分,辩护人也可能会“背锅”。
在上述情况下,应该加强控、辩、审三方沟通,防止辩护人承担不必要的压力。沟通时,应该对基准刑、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从宽幅度、自由裁量空间等进行充分协商,特别是从宽幅度,是体现认罪认罚制度优势、增强当事人对认罪认罚认同感的关键环节,应该让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辩护人应该在做好类案检索的同时,推动司法机关的量刑说理,减少量刑不确定性,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量刑建议采纳、量刑说理作了明确规定。
如何消弭认罪认罚中的分歧、化解心结,需要将宽严有据、罪责相适等原则落实到精准量刑、量刑协商、协同配合等具体细则上,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真正体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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