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世界各国对防疫物资需求加大。中国在率先控制疫情后,及时复工,成为主要的防疫物资出口国,为防疫工作作出了贡献。但是在出口过程中,常因为国内产品良莠不齐、执行标准不一、监管不完善等问题发生争议。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澳大利亚某公司向西安某生物公司了购买00KGS卡波姆(Carbomer)940用于制造洗手液,买卖总价为0700美元(Total CIF Price)。但收到货物后澳方发现该批卡波姆与同类卡波姆存在较大差异,无法满足使用目的,遂委托ALS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性能与卡波姆940不一致。澳方以货物质量问题多次与西安公司协商无果,后欲委托我所律师进行诉讼。
【案情判断】
乔建辉与张亚妮律师了解案情后提出,该案件为一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涉国外当事人,考虑到涉外案件程序复杂、本案争议标的相对较小的特点,两位律师提出了通过签发律师函并进行沟通和解,如若和解不成,再提起诉讼的意见。澳方欣然同意了两位律师的意见并进行了委托。
【工作实录】
接受委托后,律师对澳方的诉求进行了了解,并在澳方诉求的基础上,整理了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起草并签发了律师函。西安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积极与律师联系,沟通了双方的实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因为双方对卡波姆的检测方式的标准不一,和解陷入僵局。
因为涉及到行业的专业知识,两位律师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向行业专业人士请教并提出西安公司出口的货品可能并非卡波姆,而为可替代卡波姆的一种原料。该原料价格低廉,是国内市场常见的替代品。两位律师随将这种可能告知双方当事人,西安公司经多次与上游厂家沟通,最终同意退货退款。但因西安公司无进口资质,即使澳方按照西安公司要求退货,西安公司也无法办理清关拿到货物。而西安公司及其上游厂家坚持按照国内的交易方式,要求先退货后退款,和解再遇波折。
无奈之下,澳方依照西安公司的要求通过DHL将货品寄往中国,但正如我方所料,西安公司无法清关,为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只得将货品销毁。在这期间,通过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多次协商,最终促成了双方和解,西安公司按照约定退还了货款,长达一年的纠纷终于解决。
【律师建议】
1、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要注意审核双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等,对交易主体进行审查筛选;
2、重视合同的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性大,除涉及有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改变外,还涉及合同本身的风险把控。尤其是产生争议后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涉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交易当事人所属国的国内法,但合同约定仍是整个交易规则的重中之重,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双方的交易方式、执行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尽可能详尽的约定。
3、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一带一路”(The Belt and Road)起点城市的国家战略定位及中欧班列的开行给西安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我们的企业应当抓住机遇,合规经营,同时做好风险把控,将出口业务做大做强。
我所律师成功化解一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
作者:乔建辉 张亚妮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世界各国对防疫物资需求加大。中国在率先控制疫情后,及时复工,成为主要的防疫物资出口国,为防疫工作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