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当新车买,车主获赔321万!

来源:三禾律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李某与飞驰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玛莎拉蒂轿车,价格为107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李某与飞驰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玛莎拉蒂轿车,价格为107万元。飞驰公司承诺该车辆为全新原装车辆,车辆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出厂质量规格,车辆质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为准。同日,李某向飞驰公司全额支付了购车款107万元。交车后,李某为该车辆缴交了购置税、车船税、车险共计13万余元。
提车后,李某发现车辆前部与车身存在色差,在与飞驰公司交涉后被告知该车曾经发生过碰撞事故,并经过了维修。之后,李某以飞驰公司涉嫌欺诈为由,将其告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所签合同,飞驰公司退还其107万购车款及利息损失,赔偿车辆所付税款,并按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321万元。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查明,讼争车辆于2013年12月自意大利运抵中国。2016年6月,该车辆在新车例行检测时不慎碰撞墙体后受损,进行更换前杠、中网、防撞减震器、通风管总成等维修,共花费2.6万元。保险公司已经全额向飞驰公司进行了理赔。
湖里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诉求,飞驰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法庭认为,从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并非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故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飞驰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讼争车辆已经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但其在售车过程中却未告知李某,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车,其行为构成欺诈。该车在交易时已属事故车而非新车,新车售前例行检修与事故车维修有本质区别,因此飞驰公司援引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不能适用本案。
据此,法庭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销讼争合同,飞驰公司向李某返还购车款107万元及利息损失、车辆购置税损失10.3万元,车船税损失1500元及保险费损失3.4万元,并向李某支付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321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消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消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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