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泰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法院2011-2015年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和民事案件基本情况,公布了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郭某甲、董某甲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被告人郭某甲、董某甲(均时年15岁)与本村同学赵某(时年16岁)、郭某乙、董某乙在网吧上网。期间,郭某甲与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二人来到网吧门口,郭某甲用随手捡起的木棍对赵某进行连续殴打,后董某甲走出网吧上前将赵某扳倒,郭某甲用木棍继续殴打赵某,董某甲、郭某乙、董某乙三人也对赵某进行殴打,致使赵某左后季肋部外伤致脾破裂并行脾切除,经鉴定为重伤。泰安市岱岳区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郭某甲、董某甲已满14周岁,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甲、董某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二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尚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是几名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时,发生争执继而升级,致使伤害他人造成重伤的案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在本案中,几名未成年人多次在营业性网吧上网,网吧的经营者未予制止。未成年人的父母对于他们在家庭外的活动未能关心和了解,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导致本案的发生。案件虽然得到调解处理,但是被害人留下的终生残疾已无法弥补;本是同村居民、平时关系尚好的几个家庭也因此案有了隔阂。此案留给我们的启示: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全方位关爱孩子的成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场所的管理,网吧等经营者要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全社会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二、泥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被告人泥某(时年17岁)酒后驾驶盗窃的摩托车寻找其父要钱未果。为发泄不满情绪,泥某将其停放在饭店门口的摩托车踹倒,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追砍饭店厨师。追赶不成又至临近的饭店,将饭店内的桌椅、花盆、茶杯等物品损毁,用干粉灭火器朝饭店地面、厨房菜品喷射。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泥某当场抓获。泥某损坏物品价值为4438元。后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新泰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泥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宣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泥某饮酒。
【裁判理由】
被告人泥某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泥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和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鉴于被告人有饮酒的嗜好,且该案是被告人酒后引发的,对被告人判处禁止令。
【案例启示】
本案鉴于被告人泥某犯罪时未成年,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但对其饮酒的不良习惯,如果不加以矫正,今后可能再次引发犯罪。为了矫正泥某的不良习惯,有利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监管帮教,特对其宣告禁酒令。对于禁止令的执行,其一,法院督促泥某写了戒酒保证书,并组织家长、公诉人、辩护人、社区矫正人员召开了缓刑帮教座谈会;其二,法院每月固定时间与泥某见面,听取其思想汇报;其三,泥某每月到司法局报到,汇报其思想状况,并由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对泥某的家人、邻居、村委等进行走访,全方位调查了解泥某的近况,告知泥某若再次违反法律法规,将依法对其撤销缓刑并收监;其四,法院联系心理辅导机构定期对泥某及其父母进行心理辅导,让泥某从内心而非迫于司法压力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其父母认识自身到对泥某教育的缺失。本案的处理为法院如何协同社区矫正机构,有效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良习惯提供了借鉴。
三、孙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时年16岁)在朋友刘某家住宿时,趁刘某等人熟睡之机,将刘某放置在电脑桌抽屉内的金手表、金戒指、金项链等盗走,价值共计15155元。后被害人刘某将被盗物品追回。被告人孙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刘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孙某某在校能团结同学,在家能和邻里和睦相处,在社区无不良行为。辍学后,因其父母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其常在外无节制上网,结交朋友不慎,使其产生偷盗之念,走上犯罪道路。孙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很悔恨,表示今后要认真学法守法,改过自新。泰安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孙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孙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能够认罪悔罪,并具有坦白、退赃、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情形。据此并考虑对未成年人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启示】
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审判原则的运用。对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可以更好地达到教育感化的效果,实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目的。
四、王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时年14周岁)与被害人庞某某(时年12周岁)系中学同学。2013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多次趁庞某某单独在宿舍住宿期间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使庞某某怀孕引产。被告人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家访及社会调查,了解到被告人王某与家庭成员、邻里、朋友之间关系较好,愿意倾听父母的教诲,真诚悔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未满16周岁,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启示】
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战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战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战某女、王某女、康某女,三被害人均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战某某通过QQ聊天或者打电话约三被害人见面,在见面过程中把被害人骗至偏僻处强奸。泰安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人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理由】
被告人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战某某明知被害人均系未满十八周岁少女,且均系在校学生,仍多次强行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犯罪情节恶劣,给尚未成年的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心理创伤,且无悔罪表现,应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启示】
性侵未成年案件的从重处罚。本案是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多次强行与多名在校学生发生性关系,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体现出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打击力度,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力保护。
六、谭某甲、谭某乙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未成年人谭某甲、谭某乙在村子附近的沙场玩耍,在两人爬到沙堆顶部时,遭高压电击,致身体90%以上烧伤,经鉴定均为二级伤残,谭某甲伤及四肢,活动能力受限,谭某乙面部毁容,需多次整容。事发沙场系杨某某采集河沙堆积而成,高压线路产权人为国网某供电公司。谭某甲、谭某乙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及某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泰安中院二审判决杨某某赔偿谭某甲损失699127.18元的60%即419476.31元,赔偿谭某乙损失653176元的60%即391905.6元;被告国网某供电公司赔偿损失的30%即209738.15元,赔偿谭某乙损失的30%即195952.80元。
【裁判理由】
高压电危险源本身处于一定的防护区域内,一般不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只有在外来因素介入并与静态危险结合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损害事故。具体到本案,由于杨某某经营沙场期间,违规在高压线路保护区内堆放沙堆,侵入到高压电危险源的安全范围内,使得沙堆顶部处于高度危险,存在重大过失,也是造成本案损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某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发现堆积沙堆的隐患后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危险,存在一定过失,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谭某甲、谭某乙的监护人在其放学后未能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导致其进入沙场玩耍并触电受伤,亦有一定过失,因此杨某某、某供电公司及谭某甲、谭某乙的监护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责任比例划分上,考虑到以上各主体的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被上诉人杨某某、供电公司与谭某甲、谭某乙的监护人应各自承担主要责任、一般责任、轻度责任,责任比例为6:3:1。
【审判延伸】
两未成年人在第一阶段的治疗中仅医疗费已经实际支出近40万元,其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家境普通,难以承担后续治疗需要的巨额费用。采集河沙堆积的被告人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的赔偿责任,但其经营的沙场及其他个人财产因债务纠纷被查封处理完毕,无法通过执行使两未成年人获得实际赔偿。考虑本案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泰安中级法院为两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各10万元,通过司法救助基金解决被侵权人的困难,为未成年人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提供条件,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泰安中院公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5月31日上午,泰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法院2011-2015年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和民事案件基本情况,公布了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