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分析报告:33个方面解读《民法典·物权编》的主要内容(附报告全文)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写在前面 202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内的九部法律同步废止。
一、写在前面
202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内的九部法律同步废止。为了更好的学习新的《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元创智成律师团队先后制作了四份《新法分析报告》,包括“合同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本文是“物权编”的解读分析,我们已经公布了“合同编”的分析报告,相关意见仅供大家学习《民法典》所用,不作为对任何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
我们按照如下结构进行解读:
标题:通过一句结论性的话语告诉你新法改了哪儿
正文:按照旧法怎么规定的与新法怎么规定的进行对比,并将其中不一样的部分标记出来;
解读:按照我们对于新法的理解,给出了在实践当中的解读,以供参考。
二、部分摘录
1、明确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
(1)《物权法》当中没有相关规定
(2)《民法典》第219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元创智成解读
此条为《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新增内容,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个人信息。
本条规定在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同时,也限制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资料的使用范围。除权利人之外,不动产登记资料只要与特定关系人有利害关系,该利害关系人也可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由此可知,不动产登记资料并不属于可以面向社会大众查询的公开信息。但是,利害关系人虽然享有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同时也须遵守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义务,即不得公开、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
2、删除了“受遗赠”自动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
(1)《物权法》第29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民法典》第230条规定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元创智成解读
本条规定删除了“受遗赠”自动发生物权效力的规定,结合《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知,与继承效力相区别,受遗赠人需要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且按照物权变动一般规则完成登记公示或者交付才可取得物权。但需提醒的是,因继承取得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
3、增加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权利
(1)《物权法》第79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2)《民法典》第281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3)元创智成解读
第一,维修资金不再仅限定用于维修,还拓宽到更新和改造中,同时新增了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的列举种类,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增加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权利,目的为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快速达到法定的投票数量要求,为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可不经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4、对添附物的归属作出了规定
(1)《物权法》当中没有相关规定
(2)《民法典》第322条规定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3)元创智成解读
本条为吸收司法解释内容的典型范例,吸收了《民通意见》第86条对加工、附合、混同产生的物权处理规则作出的规定。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由于在发生添附后,恢复各物的原状事实上已不再可能,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耗费的成本过高,因此有必要使添附物归一方所有或各方共有。为发挥添附物的最大价值,在确认添附物的归属时应遵循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同时遵守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一方当事人有过错,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一方当事人无过错,因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也应当给予补偿。
特别鸣谢:郭凯岚(元创智成团队前实习生)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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