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18年第5期)

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浩天信和提示 ·北京拟设立互联网法院 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全面发挥首都司法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

浩天信和提示
·北京拟设立互联网法院
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全面发挥首都司法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面的职能作用,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在紧张地筹建过程中。新设立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将按照网上发生的各类纠纷主要在网上诉讼审理的原则,以互联网审判方式集中审理互联网案件为突破,在深度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基础上创新互联网审判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构建新型互联网案件诉讼程序和司法规则,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据悉,北京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创新顺应互联网审判的程序规则,建立全类型案件标准化、智能化审理模式。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发挥跨地域审理优势,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加多宝被判赔偿王老吉14亿元
7月27日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白云山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1亿元。目前,加多宝也发布声明称,不服该一审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5月-2015年11月,王老吉先后向广东省高院对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和武汉加多宝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侵犯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30亿元的民事诉讼案件。
·最严整顿继续,B站、秒拍被下架
7月26日晚,中国网信网公布,近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五部门,开展网络短视频行业集中整治,依法处置一批违法违规网络短视频平台。
中国网信网提到,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约谈了B站、秒拍等16款网络短视频平台相关负责人,对其中12款平台作出应用商店下架处置,要求平台企业对网民负责、对社会负责,作出全面整改。受约谈平台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完全接受处罚,承诺暂停更新相关频道,全面落实整改,真正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
·音著协诉斗鱼直播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一纸诉状将网络直播平台斗鱼直播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斗鱼直播在其平台上大量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包括其知名主播冯提莫、阿冷等在内的多名主播在直播间对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进行循环回放,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著协在与斗鱼直播进行多次交涉、投诉、发送律师函沟通无果后,遂将斗鱼直播诉至法院。
近两年来,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涌现了大批网红主播,不少主播依靠“直播演唱歌曲”这一行为收获了大批的粉丝。在这一过程中,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通过用户购买会员,刷礼物等形式双双获益。但是,这一行为也潜藏着版权侵权隐患。音著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尽管目前国内音乐版权保护环境日益好转,但一些直播平台使用音乐作品仍乱象丛生,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音乐作品是网络直播的主要工具,是网络直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几乎所有的主播都曾在直播间内表演或使用过音乐,音乐使用的便捷性、随机性也加大了维权的难度。希望广大直播平台不仅能重视音乐作品对于直播平台的作用,也能重视这些音乐的词、曲作者的劳动,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与回报,共同维护音乐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浩天信和知产观察
· 成衣能否作为美术作品保护?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陆坤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维持一审关于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侵犯陆坤公司服装成衣作为立体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未侵犯其样板作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的判决。
陆坤公司认为,其是涉案“瓷生”系列白色蕾丝棒球服的著作权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经陆坤公司许可,生产了该涉案棒球服并在其淘宝金冠店销售,还直接使用了陆坤公司授权经销商案外人静甫公司旗下网店使用的服装介绍图文信息,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服装为上海戎美公司和苏州戎美公司设计。两者的行为侵犯了陆坤公司服装成衣作为立体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样板作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辩称,陆坤公司服装成衣是惯常设计的组合,即使有美感也不能与实用功能相分离,不构成作品,更不构成立体美术作品;陆坤公司样板并未公开发表,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不存在接触可能性,没有著作权侵权基础;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的产品也是自己的设计、自己的样板、自己的成衣。
浩天信和评论: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审结上诉人陆坤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侵犯陆坤公司服装成衣作为立体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未侵犯其样板作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单从本篇新闻中所提及的案件事实来讲,由于可能存在令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因此陆坤公司在起诉之初其实是可以增加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毕竟在寻求著作权法救济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也是作为辅助及兜底的救济方式之一。至于成衣能否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问题,在本案当中,二审法院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装样板汇聚了服装设计师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是专门为工业化生产成衣而制作的图形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该院胡宓法官认为:服装成衣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即涉案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形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其艺术性部分是否超越了实用性部分。
著作权保护要求的独创性并与专利法保护要求的新颖性不同。有关“独创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回归到本案当中,原告主张成衣构成美术作品,首先应当具备“独创性”;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美术作品,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如服装设计系为满足一定功能而必须的、属于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的范畴,则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评论人:周汉)
· 家长私自复印“学而思”教材卖了12万,涉侵犯著作权被公诉
2016年7月,刘某、李某给女儿报了“学而思”的全年能力以及摩比线上计算课程,因此被拉进了一个由学生家长组建的微信群。由于热门培训班名额有限,为了能让孩子接触到更多教材,群内一些家长会互相“交流”各大培训机构的教材。当他们得知刘某的女儿参加了“学而思”的培训班,便纷纷请他上传“学而思”教材。
刘某拍照上传了教材部分内容,就有家长向他索要整本教材,并承诺会支付一定报酬。刘某还发现,“学而思”的教材不仅在家长群中备受欢迎,网上也有不少人在求购。夫妻俩一商量,决定干脆把整本教材挂到网上出售,借机赚上一笔。2016年8月,他们开始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这些教材。经司法审计,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刘某夫妇通过该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学而思”教材的交易金额为12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上海学而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对涉案教材享有版权,被告人刘某、李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扫描实体课本或购买电子版的形式获取课本内容,并将上述课本翻印,在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浩天信和评论:
近些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课外教育培训无论是传统的奥数培训、出国留学培训还是新兴起的思维训练、机器人培训,都吸引了大批学生和家长的注意,课外培训成为了许多有孩子的家庭不可避免的一项较大开支。各式各样的连锁品牌教育机构为了提高竞争力,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教材。但某些家长碍于高昂的教材费用,想到了一些不恰当的解决办法,同时有些家长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做起了倒卖培训机构教材的生意,但终究难逃法律的追究。
本案中,涉案教材属于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法受保护的文字作品,上海学而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刘某和李某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复制、销售涉案教材并获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到著作权侵权,大多数人会认为这只是民事侵权纠纷的一种,但是通过本案可以告诉大家,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便不再是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是犯罪行为,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分则中专门有一章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含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方面,除设有著作权侵权这一罪名外,还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多项罪名。说明我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度,希望大家可以尊重原创,共同努力净化创作环境,全民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评论人:邵茜)
·聚合平台诉前禁令出炉,优酷担保数千万再诉电视猫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聚合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禁令,裁定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千杉网络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电视猫”视频软件实施的针对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悉,该案也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的首例诉前禁令。优酷公司签订了保险金额达数千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为该诉前禁令申请提供担保。
该纠纷中,浦东法院认为,根据优酷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初步证明千杉网络公司经营的电视猫视频软件所实施的针对优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视猫软件与优酷网均向消费者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二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千杉网络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将优酷网视频内容与优酷公司设置的与视频内容共同播放的片前广告、视频暂停时广告相分离,足以使既不愿意观看广告也不愿支付优酷公司相应费用的消费者转而使用电视猫软件,千杉网络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
优酷网系国内领先的在线视频平台,电视猫视频软件也拥有大量用户,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对优酷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优酷公司已提供有效担保。
综上,优酷公司的申请符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
浩天信和评论:
司法实践通常说的“诉前禁令”,其实是行为保全制度,并且“诉前禁令”的使用目前较多地见于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聚合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禁令,裁定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千杉网络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电视猫”视频软件实施的针对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诉前禁令”具有了更加明确的意义。它作为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在若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特定情况下,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或者裁决执行,避免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民事强制措施。
针对本案,优酷公司的申请符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
无独有偶,近日杭州中院和海淀区人民法院也分别针对互联网站可能就世界杯或中超赛事画面和图片进行使用的情况,根据原告的要求发布了诉前禁令。在互联网的经营模式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怎样避免侵权行为给市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禁令”将成为有效快速的维权方式。
(评论人:张樱山)
浩天知产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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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通知送达条款
合同中通知条款的送达标准、解释说明内容往往会被忽略,一旦出现纠纷,会造成各方对送达的时间、送达的结果各执一词,甚至可能会影响到诉讼时效的计算。
“以下通讯地址应当被视为各方接收任何通讯(为避免疑义,包括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由一方或争议解决机构发出的任何通知和其他文书)的有效地址。就任何通讯而言,如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须视作于传送、发出时送达;如以递送方式则视作于签收、拒收或其他递送人员上门投递的时间送达。若任何上述通讯于办公时间以外发出,则须视为于下一个工作日发出。任何一方变更收件信息的,应于变更时立即通知对方,并承担疏于通知的全部后果和责任(包括:对方按照变更前联系方式发送通知的,视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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