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大家期待已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终于正式发布,明确了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及具体操作办法。现在距离专项附加扣除正式实施仅剩4天,哪些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又该如何享受相应的扣除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自符合扣除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但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也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在单位预扣预缴时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补充扣除吗?
解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019年期间更换工作的,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教育支出可以扣除吗?
解答:可以扣除。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鉴于我国目前留学人员不断增加,特别是一些初、高中学生已到国外求学情况,增加此项条款,更显公平合理。
寒暑假期间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吗?
解答: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可扣除的时间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继续教育支出可以由父母扣除吗?
解答:纳税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扣除吗?
解答: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夫妻一方没有工作发生大病医疗支出的,可以由另一方进行扣除吗?
解答:可以。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如何界定?
解答: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且首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界定。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如何扣除?
解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与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吗?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前提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均没有自有住房。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可以分别享受扣除吗?
解答:不可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且须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一方扣除。
相关备查资料需要保存多长时间?
解答:五年。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个税红利来袭,这些扣除规则你都清楚了吗?
作者:赵越 姚新方来源:极客法律

2018年12月22日,大家期待已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终于正式发布,明确了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及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