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与启示
流量至上的当下,顶流艺人背后不仅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还有那些已经“下注”的品牌方及片方。而艺人的口碑、人设崩塌,在自媒体时代也是越来越容易,但凡行为不端、品行不正就瞬间被扒,无处躲藏,顶流分分钟遭遇滑铁卢,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品牌方不得不临时撤人、撤物料,遭遇公关危机;片方更是无奈,还未上线的将面临无法过审的情况,即便已上线的也要遭遇下线危机。
最近几年“劣迹艺人”事件更是频频发生,范冰冰逃税事件和高云翔境外涉嫌性侵事件,使得他们主演的影视剧《巴清传》面临无法上线的局面,《巴清传》投资超过五亿,这背后的损失不言而喻。出品方唐德影视也因此遭遇重创,目前经营状况一言难尽。
人是不稳定的因素,而在影视行业,艺人本身作为最重要的资产,其自身各方面的稳定性尤为重要,所以在目前影视行业中的各种涉及艺人的合同中,“劣迹艺人”条款都是常规必备条款,只要因艺人行为致使影视或其他合作项目无法上线,艺人一方就要返还合同金额、承担损失、支付违约金。
本案系争合同在2013年签订,当时不管官方还是行业内,对劣迹艺人还不是很敏感,故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艺人出现劣迹行为致使影视项目无法上线时,各合作方如何救济其损失的问题?
本案中涉及的男主演黄海波嫖娼被处行政拘留事件,在当年也是沸沸扬扬,对黄海波的社会评价瞬间跌倒谷底。随后2014年9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导致主管部门因黄海波嫖娼事件暂不允许涉案影片发行。随之引发了本案诉讼,植入广告商“南极人”该如何救济损失?
本案一审、二审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认定大相径庭:
1、合同目的到底是什么?
2、艺人劣迹致使影视项目无法上线的情况在系争合同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本案作为劣迹艺人引发的“第一案”,让品牌方及片方在签署相关合同时,开始重视设计相关劣迹艺人条款,抵御风险,更好保全自身利益。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上海张猛影视文化工作室、张猛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2018.05.04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张猛影视文化工作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
2013年,南极人(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张猛工作室作为乙方,就甲方在电影《胜利》中“南极人”品牌植入等合作事宜签订涉案《合同》。其中,有关影片基本信息的约定内容为“影片上映时间:预计2014年(以制作方具体播出确认文件为准);影片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一线城市的所有院线上映。”另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价款为50万元。合同第七条约定: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合同签订后,南极人(上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张猛工作室支付款项409,190元。
2017年5月15日,南极公司向张猛工作室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解除合同通知。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一审、二审中一致,但对争议焦点的认定大相径庭,具体如下:
1、争议焦点:南极公司与张猛工作室间签订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一审法院认为:在电影中植入广告并在全国一线城市等院线上映以达到广告宣传效应,是南极公司的合同目的。
根据合同约定,影片上映时间预计为2014年(以制作方具体播出确认文件为准),该影片将在北京、上海等全国一线城市的所有院线上映。张猛工作室与张猛虽辩称电影有上映的可能,但无论从合同约定的预计上映时间2014年还是从常理角度考虑,时至今日电影仍未上映,并且没有明确的将会上映的日期,对于有宣传时效性的广告而言,无论最终影片是否能够上映,南极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所想达到的广告宣传目的都已无法实现。
张猛工作室虽提供证据证明已在电影中植入了南极公司品牌广告,但仅在不确定上映日期或是否能够上映的电影中植入广告,并不足以实现南极公司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况且,若合同解除,张猛工作室完全可以通过删除广告片段等手段对影片进行小部分修改,并不会影响影片最终播放效果。
二审法院认为:南极公司主张其将品牌元素植入影片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影片的公映达到对其产品的广告宣传效应,影片最终获得上映是其根本的合同目的。但首先,双方合同中有关影片上映的事项仅是在第一部分即“本影片基本信息”中有所表述,对应表述的内容为:影片上映时间预计2014年(以制作方具体播出确认文件为准);影片将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郑州、成都、济南、厦门、南京等全国一线城市的所有院线上映。其次,对于合同目的的认定应具有一定的合同依据,如南极公司主张影片上映为双方的根本合同目的,则在合同中本应对此有所体现或双方存在明确的约定内容。不然,对于本案合同目的的解读更应严格审慎把握,而不应由一方加以随意解释。如前所述,系争合同只是提到了影片上映的预计时间和上映的城市院线范围,至于南极公司提及的合同第五部分中第二项协议的条款内容,亦仅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即关于张猛工作室对所植入的南极人品牌元素在影片上映播放时保证应被完整播放,以及对影片中所展现的植入场景保证不少于40秒的承诺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而并非属于张猛工作室对影片上映事宜作出的承诺。
诚然,案涉《合同》应是南极公司基于影片能够获得上映的预期而与张猛工作室订立的,但这样的合同预期并不能由南极公司主张就是双方的合同目的。因为,影片拍摄完成后能否获得上映,取决于对应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而并非张猛工作室所能决定。张猛工作室作为导演团队,其职能范围仅限于对剧本的设计改编和影片的拍摄制作,对于影片能否上映以及何时上映并不拥有决定权。况且,即便是作为该影片的制片人或出品人对此也并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因此,南极公司在选择将其品牌元素植入电影场景进而通过影片上映达到广告效应的产品宣传方式时,理应预见会存在诸如影片未获上映许可的商业风险,即其主张的合同目的存在无法实现的可能。因此,南极公司将影片上映主张为其合同目的,缺乏事实依据,也不具有合理性。针对本案影片上映的时间,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故南极公司不能就此主张为双方的合同目的,更不能将由此导致的商业风险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张猛工作室进行转嫁。
2、关于电影无法上映是否基于不可抗力。
一审法院认为:不可抗力应理解为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而本案中,张猛工作室认为电影至今无法上映的原因在于男主演黄海波的违法行为,此为双方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该事件虽为张猛工作室不可预见,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而是属于意外事件。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不可抗力条款,对于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合理地预见及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在与法不悖的前提下,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原审对此所作认定存在不当。同时,双方约定对于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本案当事各方确认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于2014年9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因本案影片男主演嫖娼被处行政拘留导致主管部门暂不允许影片发行。据此,依照上述协议条款的约定,应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按约南极公司无权向张猛工作室返还已付合同价款。
3、关于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黄海波在影片拍摄完毕后的违法行为属于张猛工作室无法预见且无法干预的事件,而随后因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导致影片至今无法在国内各大院线上映,致使南极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的目的至今无法实现,虽不属不可抗力,但属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因影片无法确定具体上映日期,对于南极公司而言明显不公平,且随时间推移,愈发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故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南极公司与张猛工作室之间签订的广告植入合同应予解除。但因该合同履行发生障碍确实无法归责于张猛工作室,故对南极公司要求张猛工作室偿付律师代理费和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在合同签订后合,南极公司就合同约定的50万元合同价款,于2013年3月25日向张猛工作室支付了款项409,190元。张猛工作室亦按合同附件一的约定在影片《胜利》对应场景中植入了“南极人”品牌元素,并按约履行了在影片片尾鸣谢文字中应展现南极公司单位名称的合同义务。南极公司对此并不持有异议。目前双方对案涉合同所存在的争议为影片的上映问题。针对50万元合同价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第一次即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80%;第二次即在电影正式在影院上映后5个工作日内,且经南极公司对植入执行情况无异议后,支付剩余的20%。从上述双方就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所作的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对于本案合同的履行及价款的支付分成两个阶段,即影片中“南极人”品牌元素植入的合同履行事项以及此后的影片上映和对植入内容的核查,并对应采取分阶段的付款方式。由此在影片未上映的情况下,南极公司按约可以主张不予支付剩余20%的合同价款。
本案张猛工作室已经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至于影片上映并非其所承诺履行的合同义务。在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南极公司以案涉影片未获上映为由,主张解除双方已实际付诸履行的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合同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属于其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采取的分阶段的付款方式,亦可以印证南极公司对于将来影片上映的问题已经在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上作出考虑和制约。因南极公司对张猛工作室诉请不能成立,故南极公司对于张猛诉请亦依法不能成立。
另需要说明的是,涉案影片中已有多处按约植入了南极人品牌元素,不仅为此发生了相应的制作费用,且对应电影场景和情节具有前后连贯性,如因合同解除而导致的影片剪接或相关情节的重新拍摄,不仅将影响电影整体情节的连贯性且会产生进一步的经济损失。再则,南极公司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案涉影片将被永久禁映,如果将来电影上映,南极公司作为品牌持有方,只要企业存续,实际仍能获得电影中其所植入品牌元素的广告宣传效应。故本案南极公司主张返还已投入的合同价款也不具有合理性。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一、解除南极公司与张猛工作室签订的《合同》;二、张猛工作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极公司409,190元;三、张猛对张猛工作室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南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144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驳回被上诉人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合同设计“劣迹艺人”条款的重要性:黄海波背后的“南极人”PK“片方”张猛工作室
作者:关却卓玛来源:星娱乐法

裁判要旨与启示 流量至上的当下,顶流艺人背后不仅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还有那些已经“下注”的品牌方及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