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 景
在财富管理领域,家族信托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承载着家族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等重要使命。然而近年来,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情况不乏出现。笔者作为一名深耕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律师,在接触相关案件后发现,这一现象正成为许多高净值客户和财富管理从业者的困扰。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家族信托被击穿?是外部法律环境的影响,还是内部架构设计的缺陷?本文将为大家深入剖析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原因,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更好地规避风险。
二、法律依据
家族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为实现家族财富规划、风险隔离、资产传承、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特定目标,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和处分家族资产的金融服务。家族信托被击穿,通常是因为家族信托存在某些因素,被法院或相关机构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比如信托的目的、财产、行为等因不合法或不合规,导致其无法有效实现与委托人的资产隔离的效果。
在法律方面,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以及《信托法》上关于信托效力的规定是家族信托被击穿的重要法律依据。
1.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当委托人与受托人违反上述规定时,其民事法律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使家族信托被击穿。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也列明了六项信托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目的违法、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受益人不确定等,其中第六项为兜底条款,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信托财产无效有规定的,应认定信托无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四种情形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情形,若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被撤销后,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家族信托同样会被击穿。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若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该信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三、信托被击穿的情形
关于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具体案例,国内公开和广泛讨论的案例并不多。结合国内外案件,家族信托可能被击穿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委托人保留过多控制权
当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过度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如对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有过多直接干预,可能导致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认为信托资产并未真正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相分离,从而认定为无效信托,导致家族信托资产隔离的功能丧失。
2014年6月3日,俏江南创始人张兰作为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信托存续期间,张兰多达七次基于自身目的转出款项,但受托人亚洲信托并未对此表示异议,证明她实际把控着信托资产,对信托资产拥有绝对控制权。因此在与CVC的诉讼中,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认定该家族信托项下二个银行账户的实际权利人为张兰,并同意债权人为该账户设立接管人的申请。在该案例中,法院认定张兰为该信托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家族信托被击穿,其资产被用于偿还债务。
2.设立目的不当
如果设立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恶意避债、逃避法律责任或欺诈性转移资产,而非合法的财富规划和传承,那么这种信托可能被视为无效。特别是在委托人面临债权人追偿时,如果有证据证明信托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规避特定债务,法院则可能会支持债权人撤销信托或穿透信托,以触及信托内的资产。
在TMSF v Merrill Lynch Bank [2011] UKPC 17一案中,土耳其籍委托人德米雷尔在1990年实施了一系列金融欺诈活动,土耳其储蓄存款保险基金(“TMSF”)作为债权人起诉德米雷尔要求追回包括信托资产在内的数十亿美元的债务。英国枢密院最终裁定,德米雷尔系为规避债权人而设立的家族信托,设立信托的目的不合法,因此TMSF可以强制执行德米雷尔的家族信托资产。
3.信托类型问题
如设立的是“可撤销信托”或“自益信托”,这类信托的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保留了随时撤销信托或为自己设定受益权的权利,使得信托资产在一定条件下仍被视为委托人的个人财产,无法有效隔离风险。
在Deposit Guaranty National Bank v. Walter E. Heller & Company一案中,委托人在美国国家储蓄担保银行设立信托,尽管委托人、受托人均无不正当目的,且委托人生前也未支取现金,但委托人有权在任意一年取得信托本金的25%,其资金系为委托人服务,导致该信托失去独立性。故法院判定,在委托人死后,其债权人有权要求遗产管理人支出信托资产用于抵债。
4.信托结构设计缺陷
家族信托的结构设计必须符合设立地的法律法规及信托原则。如果信托文件的条款设置不清晰、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当地法律要求,可能导致信托在法律挑战面前变得脆弱,容易被击穿。
在Robert Wenz、Judith Wenz诉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一案中,美国税务法院认为涉案信托的设立是为了避税,无任何经济实质,该信托的设立不符合法律要求,为虚假信托。
5.法律纠纷与诉讼
委托人、受益人或相关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如家族内部矛盾、离婚诉讼、商业纠纷等,可能导致信托成为争议焦点。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庭发现信托设立或管理存在问题,或者认为有必要为了公平分配财产或执行判决而穿透信托,可能导致信托被击穿。
6.法律变动与司法实践
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更新、司法判例的发展,可能影响已设立信托的有效性。如果新的法规或判例对信托的设立条件、运作方式或资产保护效力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原先设立的信托可能因不符合新标准而面临被击穿的风险。
综上所述,家族信托被击穿往往与委托人意图、信托设立目的、信托结构设计、信托类型、法律纠纷以及外部法律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确保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需要在设立时充分考虑上述风险因素,积极寻求法律、财税等方面的帮助,以维护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感谢实习生张欣乐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家族信托,为什么会被击穿?
作者:翁文宁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一、背 景 在财富管理领域,家族信托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承载着家族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等重要使命。然而近年来,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情况不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