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0年3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对被告开出90万元罚单[1];
2021年9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对被告开出5万元罚单[2];
2020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对被告开出5万元罚单[3];
2019年8月,浙江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对被告开出5万元罚单[4];
此外,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5]、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6]、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7]、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8]、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9]等也曾因认定被告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对被告作出处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理。管辖权异议本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怎么会被认定“滥用”呢?本文将从以下问题入手,探究如何正确行使管辖权异议。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哪些情形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
如根据法律规定,受案法院有管辖权的,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吗?
被认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后果及救济措施有哪些?
问题一:认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文件中,主要如下: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最高法院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9号建议的答复)》提出:“支持地方各级法院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10]提出:“构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无理缠诉预防、识别、惩治机制,规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11]提出:“强化知识产权管辖纠纷的规则指引,规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 - 地方各级法院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意见(试行)的通知》[12]第三条规定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情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工作规范(试行)》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受理程序,虽然在原则性条款中提出要规制当事人滥行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但未明确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具体情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13]提出:“强化知识产权管辖纠纷的规则指引,规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文件以诚实信用和诉讼效率为出发点,从宏观角度提出要对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对于“滥用”的定义,规制的手段等问题均没有给出较为具体的意见,这给司法实践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司法文件的限制让管辖权异议不再是当事人可以随意行使的权利,那么哪些情形有可能被认为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呢?
问题二:哪些情形会被法院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
根据司法文件的规定,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 - 针对同类型的多个案件,被告在某一个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被告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 为了达到改变管辖的目的,被告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 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却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无视知识产权案件专门管辖规定而要求将案件转至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等;
- 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例如:两次提出完全相反的管辖权异议。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存在上述情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而被法院处罚的案例,例如:
案例1[14]:同一案件中,因前后两次提出完全相反的管辖权异议,被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诉乙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被告乙公司向肇庆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越秀法院审理。肇庆中院审查后裁定将该案移送越秀法院审理。这时,乙公司又向越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越秀法院审理该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且民诉法解释施行后该案应由肇庆中院专属管辖。
越秀法院驳回乙公司关于专属管辖异议申请,支持级别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乙公司提起上诉,坚持认为该案应移送回肇庆中院审理。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乙公司作出罚款决定。
法院认为:乙公司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变化为由,前后分别提出截然相反的管辖权异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司法资源浪费,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其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依法决定对乙公司处以90万元的罚款。
案例2[15]:针对同类型的系列案件,被告在某一个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
2017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杨某诉被告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丙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后被裁定驳回。
期间,丙公司又针对其余26名原告提出的类似案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以相同的理由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认为:丙公司在之前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依法驳回的情况下,又以同一理由提出其他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是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和审判资源的严重浪费,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
由上述两案例可以看出,明知受案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依然提起管辖权异议,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易被法院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
问题三:如根据法律规定,受案法院有管辖权的,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吗?
司法实践中,被告明知受案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然提起管辖权异议,会被法院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吗?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明知受案法院有管辖权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不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不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的复议决定[16]中,认为当当事人在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提起管辖权异议时,对该管辖权异议作出的驳回裁定就是对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行为的惩罚,而不应当再次将该行为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而处罚当事人。
其次,尽管如此,对拟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而言,谨慎起见,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是否存在问题二中的四类情形或与之类似的情形;
第二,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或者在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法院是否进行过多次口头或书面释明或劝告,并警示被告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
第三,受案法院或受案法院的上级法院是否就滥用管辖权异议作出过处罚;
第四,同一诉讼有多个被告,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被告已经提起管辖权异议或管辖权异议已经被驳回;
第五: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否足够充分、合理等。
因此,对于不存在上述情形或类似情形的案件,被告如认为有必要,还是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被认定为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比较小;但是对于存在上述情形或类似情形的,如提起时管辖权异议,存在被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甚至可能被法院处罚。
如一旦被认定为滥用管辖权异议,可以采取的救济有哪些呢?
问题四:被认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后果及救济措施有哪些?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依据,主要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司惩复6号中的认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滥用管辖权异议未被明确规定为可以适用前述强制措施的行为。虽然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进行处罚欠缺法律依据,但是如果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进行处罚,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寻求处罚后的救济。当事人对于法院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如认定处罚不当的应当撤销处罚决定。
因此,滥用管辖权一般会被处以罚款,被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小结
管辖权异议的制度价值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的不周全、不严格,提起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还是应当三思而后行,避免触碰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红线。尽管已经有针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司法文件和在先判例,但是对所谓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制仍然欠缺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至于未来司法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态度和做法将如何发展,还有待继续观察,也需要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重罚90万!》,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EJg7VDpLb1ot9hf6dNxWNg,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2]“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滥用管辖权异议被罚5万元!》,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1wPp2NiYwjS6M931SpziLA,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3]“萧山司法” 微信公众号,《【以案释法】滥用管辖权异议?萧山开出5万元“罚单”》,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3Uld7tul4q67IhEOFBD8Q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4]“江苏高院” 微信公众号,《滥用管辖权异议,被法院罚款五万元!》,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61ugGYsSlgUxFCD47wrI6Q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5]“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滥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被罚款五万元》,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KAPyDIyHAyZMFJbKZDoTg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6]“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滥用管辖权异议,罚款2万元!》,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Mfal4_5B4wPivDWP3sC5mQ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7]“浙江天平” 微信公众号,《滥用“管辖权异议”,罚款!》,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lWLiFtnc021Lx3fvg7NB8Q,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8]“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滥用管辖权异议,被法院罚款二千元!》,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il0GTaiUKSZQbv2SZ5PpTA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9]“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贵州高院开出罚单》,网址:http://www.guizhoucourt.gov.cn/gzdt/218699.j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法发〔2020〕39号),网址: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69501.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20〕11号),网址: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26491.html ,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1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 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审查的, 应当在三日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
[1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网址:http://lndl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506927.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20日。
[14]同1。
[15]同5。
[16](2019)最高法司惩复6号,《林亚查其他其他其他决定书》:““林亚查在保证合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提起管辖权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江西高院(2019)赣民初54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予以驳回,正是司法裁判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因其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已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法律明确采取完全列举条款限制罚款强制措施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并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扩张适用该项强制措施的余地。故江西高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课以罚款,适用法律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