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加契合当下人民的生活习惯,民法典在遗产继承方面做出了明显的修改和创新,比如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增加继承“宽恕制度”等,本文仅以小案例聊聊民法典中对遗嘱继承形式的新规定。
1、扩大了法定遗嘱形式的范围,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法定遗嘱形式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遗嘱的法定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上述五种遗嘱形式并不完全符合现代人的生活习惯。为了更好的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体现被继承人最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继承编在现有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基础之上,还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规定为有效的法定遗嘱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任何形式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都是有效的,这两种遗嘱形式不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还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需要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例:王奶奶有一儿一女一个孙子,想把遗产都留给孙子小李,找到邻居贾女士帮忙打印了一份遗嘱,自己签字,并请贾女士和爱人做见证人签字,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在民法典生效前,这样的遗嘱存在着巨大的无效风险,民法典施行后,如果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具体要求,打印遗嘱的形式是有效的。
民法典关联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遗嘱内容更重要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多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其他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就是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来源。
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之上,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明确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例:孙大爷老两口共有两子一女,老两口曾经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三个子女平均分配。但是这几年,老两口是跟小女儿一家度过的,小女儿一家对老两口的照顾也多过其他子女,于是孙大爷老两口想把遗嘱的内容改一下。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老两口改遗嘱必须去公证处,做一份新的公证遗嘱以取代原来的那份公证遗嘱,但如果是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孙大爷老两口只需要重新自己手写一份遗嘱就可以变更了。
民法典关联法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提醒:虽然民法典规定增加了遗嘱的形式类别,更尊重遗嘱人的生活习惯,但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仍然坚持形式法定原则,因此立遗嘱务必按照民法典的形式要求,完整记录见证人的真实信息,遗嘱内容应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免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
以案说法,聊聊民法典遗嘱继承新规
作者:林丽娟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为更加契合当下人民的生活习惯,民法典在遗产继承方面做出了明显的修改和创新,比如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增加继承“宽恕制度”等,本文仅以小案例聊聊民法典中对遗嘱继承形式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