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少妻闹离婚 法院依法判不准

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张建国今年63岁,认识他的人都说他运气好娶了个比他年轻20岁的老婆。他和妻子李玉红,这对老夫少妻已共同生活了26年,并且育有三个子女。

张建国今年63岁,认识他的人都说他运气好娶了个比他年轻20岁的老婆。他和妻子李玉红,这对老夫少妻已共同生活了26年,并且育有三个子女。近年来,双方因年龄悬殊,在生活习惯、生理特征、脾气性格、外貌长相等方面突显的差异日益剧增,张建国患得患失总感觉缺乏安全感,担心年轻的妻子会离开他,猜忌心逐渐加重,有时甚至开始跟踪妻子的行踪,李玉红对待这位如父如兄的丈夫满腹怨言,干涉她的工作,不关爱她的身体,甚至连聊天都聊不到一起去,这让李玉红难以忍受这样乏味的生活,一纸诉状将张建国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张建国的婚姻关系。
“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虽然开庭时,一眼看去这两口子确实“不搭”,但还得苦口婆心的做好调解和好工作,但女方李玉红似乎是铁了心要离开丈夫,委屈的说着丈夫的种种不堪,不同意调解和好。经法庭调查,张建国与李玉红自1990年11月起开始共同生活,在河南老家举办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因女方李玉红系1973年3月生人,1993年3月之前未满20周岁,双方属于同居关系。自1993年3月之后,双方同居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已举办结婚仪式,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可认定双方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已满26年,并且共同将三个子女养育成年。因夫妻双方在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家庭琐事中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冲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中发现双方不存在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彼此之间应相互关爱、理解、包容,面对婚姻生活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双方应当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态度,在处理问题上注意方式、方法,多交流沟通。原告提出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女方李玉红第一次起诉离婚,南方张建国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该院依法不准予双方离婚。
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都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因不准予双方离婚,故对女方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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