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19年,马某A与马某B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协议离婚,无婚生子女,双方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归马某A所有,共同种植的树苗被征购所得的款项平均分配,因马某A生活困难,马某B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合计15万元,上述款项应于2019年12月前支付。协议签订当天马某A与马某B在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现马某A提起诉讼要求马某B履行离婚协议书向其给付经济补偿金与精神损失费15万元。一审判决后,马某B未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即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已具有法律效力。马某B抗辩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称其受马某A欺骗而假离婚,但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条款中约定马某B在2019年12月前支付马某A经济补偿金1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系双方对财产的处分,马某B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约履行。故对马某A主张马某B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马某B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一方主张被欺诈、胁迫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主张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如果一方主张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因为离婚协议本身除包含财产分割的内容外还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的安排等多项涉及人身性权利义务的内容,离婚协议各部分内容之间并非完全割裂而是相互牵连,夫妻离婚时订立财产分割协议,除了纯粹经济利益考虑外,难以避免包含感情、伦理、道德等因素。所以一般不会轻易将夫妻一方放弃主要或者大部分财产或支付一定金额补偿款等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因此,离婚时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赖账”,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呼图壁县法院:离婚协议约定给付较高金额钱款是否应当履行?
作者:齐梦程来源:昌吉中院

案情描述: 2019年,马某A与马某B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协议离婚,无婚生子女,双方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归马某A所有,共同种植的树苗被征购所得的款项平均分配,因马某A生活困难,马某B同意一次性支付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