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植系爆雷,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问题分析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1995年,解直锟一手创建的中植企业集团,如今已逐步发展成为涵盖实体产业、资产管理、金融服务、财富管理等领域的庞大的商业帝国。

前言
1995年,解直锟一手创建的中植企业集团,如今已逐步发展成为涵盖实体产业、资产管理、金融服务、财富管理等领域的庞大的商业帝国。中植企业集团包括六大企业板块,参股或控股4家财富管理公司、5家资产管理公司、6家持牌金融机构。
2021年12月18日,“中植系”实控人解直锟猝然离世,中植系在股权、管理、资金等多个层面迅速失去控制。2023年8月,“中植系”旗下四大财富管理公司的理财产品相继停止兑付,有消息称未兑付债券权益近2300亿元,涉及15万名高净值投资者,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11月22日下午,中植企业集团发布《致投资者的一封道歉信》,为中植企业集团相关产品陆续发生实质性违约向投资者致歉。11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报,近期依法对“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对解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植系的刑事犯罪问题,开始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笔者将通过本文分析中植系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面临的刑事追责问题。
罪名分析
目前,中植系财富公司暴雷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定融产品。而定融产品是行为人(即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需要通过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机构备案,向会员投资者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产品。所以定融产品天然具备了利诱性的特征,那么在认定涉案公司通过定融产品非法集资时,则需要进一步明确,购买该定融产品的权益持有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且人数是否超过200人。一旦突破了合格投资者的限制,那么便可以认定该笔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当然,中植系财富公司即便因定融产品的不当融资行为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也不代表其公司各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下属员工均会被定性,不同部门因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其对应的刑事责任
公安通报中,没有明确中植系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具体罪名,但较大可能的定性是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一旦公司爆雷,涉及人员有高管、股东、技术人员、风控、普通业务员,甚至行政人员,这些员工都有可能被刑事拘留。不同人员涉嫌的罪名可能不同,即使涉嫌相同罪名,不同人员因在公司内部地位不同、职位不同,出罪思路也大有分别。
一、集资诈骗罪
【法条原文】《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入罪标准】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条原文】《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入罪标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个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集资必须要满足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1、中植系通过伪金交所备案定融产品吸收资金,该行为属于未经有关部门的依法许可。符合非法性的特征。
2、在定融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采用了沙龙等推介会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宣传。符合公开性的特征。
3、定融产品收益比较高,甚至高达年化10%以上,同时也约定了固定的期限。属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的回报,符合利诱性的特征。
4、受害人有数万人之多,超出了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合理范围。其吸收资金的对象在全国具有不特定性,符合社会性的特征。
律师意见
一、中植系的哪些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
至于业务人员如何担责,要区别看待。通常管理层,如销售部负责人、团队经理、团队组长,通过管理、指导的行为来获得分红和提成,其行为对犯罪的实施具有较大的作用,一般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底层业务人员如果完成销售的仅是获得许可的金融产品,或者其针对的对象仅是有限的亲戚朋友,那么也可能不满足四性,不会构成犯罪!
根据以往经验,非法集资案件量刑一般采取纵向对比:一般按照从公司最高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团队经理-业务人员的顺序考虑量刑,其他人员的量刑通常参考最高层级的量刑,往下逐层递减。如果构成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原则上领导层被判处的刑罚是最高的,其次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团队经理,根据各自参与的程度以及作用大小来判定量刑,最后是业务人员,如果没有参与实质领导策划非吸或集资诈骗,只是涉及非法募集资金,原则上理财师的量刑最轻。
二、涉嫌犯罪的人员,在被羁押前还可以做哪些事情?
1.聘请律师提供咨询、帮助,制定系统方案;
2.积极争取自首;
3.积极退赔(理清自己账务往来,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最大限度退赔,尽可能减损投资人损失);
4.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在律师指导下争取取得投资人的谅解书;
5.被羁押前,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便于涉刑后,律师配合提交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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