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来源:南昌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导语 在选择争议解决机构的时候,当事人都会给灵魂拷问:诉讼和仲裁哪一个好?应该选择哪一个?两者都是争议解决的途径,都有自己解决争议的优势,谈不上谁优于谁,毕竟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裁决。

导语
在选择争议解决机构的时候,当事人都会给灵魂拷问:诉讼和仲裁哪一个好?应该选择哪一个?两者都是争议解决的途径,都有自己解决争议的优势,谈不上谁优于谁,毕竟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裁决。基于此,今天我们重点讨论诉讼与仲裁的不同。
管辖不同
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
审理人员组成不同
诉讼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仲裁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力。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选择独任仲裁员的,要么双方共同指定一名,若没有共同选定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审理方式不同
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能够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商业机密。
审级制度不同
仲裁体现出较高的程序上的效率。只要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一旦他们发生争议和纠纷,就可以去约定的仲裁机关进行裁决。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还可协议不开庭。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与讼相比,诉讼实行两审终审,时间比较长,浪费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目前,大部分争议都通过诉讼解决,但是我国的诉讼资源是相对有限的,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因此,仲裁的快捷、方便、高效率可使当事人尽早摆脱争议和纠纷的束缚,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所追求的事业之中,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仲裁员和法官来源不同
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现了专案专办。仲裁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争议,选择适合自己的专家作为仲裁员,这样有利于裁决的公正做出,保证了裁决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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