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四大主要检察职权概述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录 一、 刑事检察 二、民事、行政检察 三、公益诉讼 “检察院究竟是干什么的?”这是我在检察系统工作的时候经常被外界问到的问题,这里面也不乏有很多律师。

目录
一、 刑事检察
二、民事、行政检察
三、公益诉讼
“检察院究竟是干什么的?”这是我在检察系统工作的时候经常被外界问到的问题,这里面也不乏有很多律师。除了大家熟知的提起公诉、批准逮捕,检察院的其他一些职能很多律师知之甚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律师应该熟知检察院的具体职能,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知道如何替客户、当事人穷尽救济权利。
2019年1月3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形象地将检察职能分为四大块: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最高检党组提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2019年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明确提出“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目标。
现将四大块的主要检察职权分述如下,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刑事检察
(一)侦查权
第一,关于侦查权的法律规定。由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原有的侦查权整合到国家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仅保留部分的侦查权。主要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第二,关于具体罪名,集中在十四个罪名上,分别是: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三,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监察部门对上述十四个罪名也有调查权,这部分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罪名是重合的。
(二)批准或决定逮捕
1.批准逮捕:由公安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的刑事案件,需要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如果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没有羁押必要的,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2.决定逮捕:决定逮捕指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依据法律作出的逮捕决定。
(三)起诉与不起诉
1.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者监察委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将提起公诉。
2.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刑事监督
1.侦查监督: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该立案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2.审判监督: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通过抗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方式监督。
3.执行监督:对看守所、监狱、法院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进行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
主要职权内容来源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
监督的本质上,检察监督是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一般不直接关注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律师代理写再审申请或者监督申请的时候要注意严格围绕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或者监督条件进行。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2020年3月1日,我们发现实际成立的时间是2020年3月2日,此时作为监督者,不直接表述合同成立于3月2日的事实,而是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成立于3月1日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监督的内容上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裁判结果监督(包括对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三是执行监督。
(一)裁判结果监督
1.在监督程序启动上需要把握三个方面内容:第一,监督的对象必须是生效的可再审的民事、行政裁判、调解书;第二,审判救济优先,依据职权除外。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在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正当理由除外、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然,对于符合《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监督,无需再审前置。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属于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情形。第三,管辖检察院是生效裁判、调解书作出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
2.监督方式上需要把握两个问题:第一,监督方式是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第二,再审检察建议需经检委会通过,省级院提请最高检抗诉的案件以及最高检抗诉最高法的案件需经过检委会。
3.关于申请监督期限问题: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有六个月期限限制,即自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目前尚无期限限制,但是民诉监督规则正在修改,可能要有期限限制。
4.关于调解书的监督:具体要分清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依职权启动、检察机关监督启动的不同情形。当事人申请启动的事由是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法院依职权启动只要是发现确有错误即可;检察机关启动对调解书的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只能是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诉讼监督亦然。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主要把握三个问题:
第一,监督的启动,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依申请需要法院救济优先,即可以提出异议、复议、起诉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检察机关不予受理。依职权的情形和裁判结果监督相同。管辖检察院是审判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法院从立案到判决作出的一些列过程,涵盖法院的受理、立案、保全、先予执行、审判程序等一些列内容。如检察机关近两年对破产程序加强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破产程序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第三,监督方式是检察建议,通过建议的方式促使法院纠正违法行为。
(三)执行监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执行监督多见于基层检察院。
第一, 监督的启动。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内容同上。管辖检察院是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对于上一级法院执行复议行为,由作出复议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监督。
第二, 监督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包括执行裁定、执行实施行为及处分行为。
第三, 监督的方式是检察建议。作出监督决定,需要检委会或者检察长决定。
三、公益诉讼
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全面铺开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关于公益诉讼法律监督,需要把握以下内容。
(一)提起公益诉讼主体
1.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规定属于公益诉讼。需要说明的是,海洋环境类公益诉讼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即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环保社会组织无从提起。由于检察机关是后续顺位,可以提起诉讼。
2.环保社会组织。主要是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环保社会组织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中国绿发会、自然之友等。
3.省以上的消协。主要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省消协和中国消协有权提起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目前限定在食品药品安全消费领域。
4.检察机关。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检察机关处补充地位,必须履行诉前程序。在民事中需公告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先提起;行政中必须先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诉讼,遵循一般的诉讼规律和检察机关职权运行特点。
(二)法律规定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等”的理解:等是外等,却是立法保留。具体把握上,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可等外探索,提起诉讼严格内等。
2.“可以”与“应当”的理解:民事公益诉讼用可以,不是可以诉可以不诉,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不存在放弃与选择。“可以”表示的是有权提起但不是唯一的提起主体。行政公益诉讼用“应当”原因是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
3.英雄烈士的把握:第一,该领域只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二,英雄烈士必须符合是近代以来、为民族解放等符合社会主流价值为内容的、死去的并且依法被追认为烈士的人员。第三,只能是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办案程序
1.办案流程:线索-立案-调查审查-诉前决定-民事(公告)、行政检察建议-跟进调查-提起诉讼-二审-执行
2.办案期限:诉前程序三个月,提起诉讼两个月。
以上四大块是我和大家分享的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很多知识点是泛泛而谈,让大家了解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如何监督的,不到之处还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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