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家寨法庭:买卖合同做抵押 借款未还起争议

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民间借贷近期,城西法院彭家寨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孔某某以武某某向其借款后久拖不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武某某向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民间借贷


近期,城西法院彭家寨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孔某某以武某某向其借款后久拖不还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武某某向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发现:2018年武某某由于资金问题向孔某某借款20000元,为了担保债权实现,武某某以其所有的一辆迈腾小轿车为孔某某设立抵押,但双方没有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而是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来代替抵押合同,孔某某以购车款形式向武某某提供借款,但是车辆没有移交给孔某某,也没有办理相关车辆登记变更手续。后武某某没有按期还款,导致纠纷产生。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究竟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孔某某能否以买卖合同纠纷行使诉权,该抵押车辆能否不经清算,不经过拍卖、变卖直接过户至其名下。孔某某在起诉时是以借贷关系主张诉求,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提供《买卖车辆协议书》和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武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表示愿意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调解结案。
本案中用买卖合同形式设立担保的方式在实践中统称为后让与担保合同,属于非典型担保,关于该担保存在两点争议,首先是否承认后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实践中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是在该法典第十条中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法,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可以采取缓和主义认为物权法定包括习惯法,故承认后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其次,关于担保物如何实现的问题,根据《第九次民商事会议纪要》第71条的理解,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可以推定国家只承认清算型让与担保的效力,而不承认归属性让与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能在债权未实现以前就约定担保物的归属,只能待债权不能实现时,通过拍卖、变卖、折价来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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